宿州市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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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宿州市对外科技合作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外科技合作项目组织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科技合作,充分调动各方在技术、产业等方面的资源,增强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宿州市对外科技合作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宿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的,由市外创新主体与本市科技企业联合进行的科学技术研发及科技成果转化等相关活动。第三条项目指南由市科技局邀请相关部门、高校院所、科技企业等,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确定项目支持领域和方向。第四条

2、项目申报主体为市外创新主体与市内科技企业联合申报。应签订相关合作协议,明确合作领域方向和目标任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相关事项,满足组织实施的相关要求和条件。第五条市科技局作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及实地勘察,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第六条宿州市对外科技合作项目是宿州市“通济”科技计划项目的组成部分,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和验收按照宿州市“通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宿科规2025)25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项目管理过程中涉及信息公开的,按照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执行。涉及保密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本细则由宿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可根据情况适时予以修订完善。原宿州市长三角科技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宿科合202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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