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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图书损坏丢失赔偿及借阅过期罚款制度读者必须爱护图书,所借图书资料不得撕毁、污损、圈点、批注和丢失,如有上述情况,将按下列规定赔偿。一、书刊资料丢失者,应以相同版本的书刊资料赔偿。如赔偿同种书刊资料确有困难者,须按下列规定赔偿:1980年以前(含1980年)出版的图书按25倍赔偿,1981年至1990年(含1990年)出版的图书按15倍赔偿,199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10倍赔偿。二、书刊资料损坏者(包括批画、污损、撕割等),视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赔偿。(1)损坏一般书刊资料的文本、插图或附表已无法修补者,按丢失书刊赔偿办法处理。被损坏的书刊资料,经本馆注销馆藏后,一般可归赔偿人所有。(2)书刊资料虽有损坏,经修理可复原者(如缺页、损坏图书封皮、装订等)损坏者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包括复印费、装订费等)。(3)一般程度的批画、涂抹无须修复者,每页处以5元赔偿。(4)损坏工具书、库本书者,视情节轻重处以原价5倍赔偿。三、图书借阅过期罚款标准借书逾期者每册每天罚款05元。四、罚款办法个人缴纳的罚款和赔偿金均开具收据。丢失书刊赔偿后,在三个月内又找到原书,可凭原赔偿款收据办理还书退款手续。属罚款规定范围内情况,一经确认,除通知本人外,本院职工通知财务部由工资扣除罚款金额,非本院人员从押金中扣除罚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