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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带押过户新模式今年8月以来,济南、青岛、昆明、深圳等多地推出带押过户新模 式 在业内引起高度关注。因为它实现了无需归还原有房贷即可完成过户、 抵押、发放新贷款,提高了二手房买卖的交易质量,进一步降低了交易成 本。带押过户”政策概念及法律依据传统模式的二手房交易活动要求卖方必须先解除房屋的原抵押才能办理 后续的过户;而“带押过户是指带着抵押过户,即在原抵押存在的情况 下仍然可以办理房屋的过户,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买方,把解除抵押放 到了最后环节。“带押过户”政策是以民法典第406条规定为法律基础。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
2、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 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 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 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 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长期以来对抵押物交易的限制都较为严格。原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 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 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原担保法第49
3、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 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 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 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 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 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物权法与担保法都明确规定,不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人不 得转让抵押物。这也就使得抵押物的市场流转面临较大的困难。鉴于我国 当前国情,大多数人在购买房屋时,会以房屋作为抵押办理银行
4、贷款,在民法典出台以前,二手房交易已长时间表现低迷。”中指研究院数据 显示,二手住宅价格环比下跌的城市共69个,较6月增加11个,国家 统计局最新发布的70城房价指数,7月份山东济南二手房价格环比下降 0.2% ,同比下降3.0%o自去年9月份以来,截至今年7月份,济南二手 房价格已出现11连降。7月份青岛二手房价环比上涨0.3% ,同比下降 1.6% ;烟台环比上涨0.9% ,同比下降2.5%。因此,二手房交易市场 注入新的活力是非常有必要的,带押过户政策有望成为发力点,引发 二手房交易市场的变化。带押过户政策落地的积极意一是大大降低了交易成本,为二手房交易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传统模式要求先
5、解押才能过户,解押就意味着卖方必须要还款,不还款就 不可能解押,也就无法办理过户;而买方如果需要贷款购房,就必须先办 理过户和抵押,银行才能放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想要用买方的贷款还 自己的贷款用以解除抵押几乎是不可能的。这时候买方就必须筹措过桥资 金 会额外增加了一大笔支出尤其是遇到买方贷款迟迟放下不来的情况, 长期占用过桥资金,成本也在大幅增加。而“带押过户政策的落地,核 心就是使用了买方的银行贷款来还卖方的银行贷款使得买方不必再筹措 过桥资金,以此降低交易成本,刺激二手房市场的相关交易。二是有利于化解交易风险。传统模式下,买方想要贷款购买二手房,就需要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银 行先行审批,
6、后过户登记,最后才放款。在这个过程中,为了配合买方的 贷款,房子是先完成过户的,这也就意味着,此时卖方承担的风险是巨大 的,有可能落得房财两空的境地;同时,买方一旦在办理贷款的过程中出 现征信等问题的影响导致银行不放款,为避免违约,买方就需要通过其他 方式来筹措大量资金支付给卖方。因此,在传统的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 卖双方都承担着很大的压力,有些交易也会因为存在较大的交易风险而取 消。而“带押过户政策不需要先解押买方即可办理贷款,买方把房款打 到提存账户就可以拿到房,如果最终过户出现问题,房款还能原路返还, 以最大程度保障双方利益,将风险降至最低。带押过户政策对各方利益的损耗与法律风险(一)“
7、带押过户”中买方承担的法律风险民法典第406条中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的规定实质上 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不论抵押物如何流转,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 先受偿权不受侵害,表明买方对房屋的所有权并不能够对抗抵押权人对房 屋的优先受偿权。即当抵押权人在债务人(卖方)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带押过户的购房人对房产享有的 所有权无法对其产生阻碍。因此,购买带抵押的房产,于买方而言,是用 自己的贷款用以偿还卖方的贷款启己所有的房屋是否能够免受拍卖不仅 取决于自身 很大程度上更是受到卖方的影响 在卖方抵押完全解除之前, 买方对房产享有的所有权始终处于不安全状态。同时
8、,带押过户仍受到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约定的限制。 卖方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或者抵押预告登记的,若和抵押权人 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该约定依法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不动 产登记簿上进行记载。实践操作中,为了保障自身权利,抵押权人往往更 倾向于禁止或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转让。二手房交易中,买方需注意 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核实,不能以卖方口头说明为准,避免使自己的权利 遭受损失。(二)带押过户中卖方承担的法律风险带押过户模式之下,由于卖方贷款所设定的抵押并未解除,因此卖方 的还款义务也并未结束,一旦房屋出现不可弥补的价值贬损或者房屋灭 失,就会加速卖方的贷款到期,使得卖方短期承担巨大
9、的还贷压力。(=)带押过户中抵押权人承担的法律风险由于带押过户模式之下,会有短期双抵押并存”的情况存在。也就 是说,在买方尚未将卖方贷款还清的阶段,房屋既存在卖方先前贷款所设 定的抵押,又存在买方后续贷款所设定的抵押。当房屋实际拍卖价值不足 以清偿原抵押与现抵押总额的情况出现时抵押在后的抵押权人权利势必 会造成损耗。从这个层面而言,银行作为抵押权人,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 的保障甚至有所减损,亦或使得银行降低对买方的房贷数额。综上,对各方风险提示如下:L买方在二手房交易中,需注意到房产登记部门查询核实抵押权人是否 有备案登记,禁止或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转让;2、抵押权人避免放贷数额超过房屋实际价
10、值,以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贷款利益。带押过户政策的限制上文中有所提及,于抵押权人而言,其为了保障自身权益,可能会对买方 的贷款数额予以限制,只在抵押物总价值-原抵押价值的范围内对买 方进行放款。甚至于在法律没有强制规范的基础上,银行作为抵押权人, 其权利非但没有得到更好的保障,反之可能有所损耗,因此银行在该政策 的落实中,其配合程度与推动积极性并不一定可观。其次,带押过户单纯依靠买卖双方的信任很难落实到位,因此公证机 构的相关介入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如何运用委托公证、公证提存及其他公 证职能,实现存量房交易中的矛盾纠纷提前预防,确保交易安全,并能实 现交易成本降低等问题依旧面临较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1、结语青岛市带押过户操作流程一览:抵押设定在2021年1 月1日之后,抵押权 人(银行)无禁止、 限制抵押物转让的备 案登记取得抵押权人(银行)同意由银行出具同意声明、填 写相关申报表,买卖双方 -与银行工作人员一起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实现一 更口过户实务操作中在银行权益并没有得到更好保障的前提下很难确定债务人、 债权人、抵押权人三方的利益平衡点银行也不会主动将该事项进行推进, 具体买卖双方如何协调银行进行操作,势必是该项政策在后续落实过程中 面临的较大问题。但“带押过户作为二手房买卖市场的“活水,既减轻了 过桥资金 烦恼,降低了再入市门槛,又增加了买卖双方更多的可选择性,降低 二手房在市场上的流通成本,也势必会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成为未来 发展趋势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