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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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自然资源厅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为规范厅本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明确立案查处 的工作原则、适用范围、管辖规定、职责分工、查处程序及要 求,提升执法效能,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城 乡规划法、测绘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自然 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浙江省行政 程序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 发自然资源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工作规范(试行) 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 6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 制定本规范。一、工作原则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执法,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

2、程序 合法、处理适当原则。二、适用范围厅本级立案查处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测绘地理信 息等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适用本规范。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 违法行为,可参照本规范执行。三、管辖规定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管辖以属地管辖为原则,厅本级管 辖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由省级管辖的 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全省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是指:1 .上级机关、省委和省政府要求省厅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 案件;2 .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确有必要由省级管辖的自然资源违 法案件;3.省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其中,省厅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

3、案件,主要 包括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其他省级部门移送以及巡 视、审计、督察等工作中发现严重损害群众权益的重大、典型 违法案件。四、工作职责1.执法局。负责重大专项整治行动及日常执法检查等工 作中发现由厅本级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对业务处 (室、局)、省自然资源应急中心等移交符合省厅立案查处条 件的案件进行查处;负责重大违法案件对外移送工作。2.业务处(室、局)。负责履行监督管理、行政检查等工 作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制止,认为涉嫌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 章行为符合立案查处条件的,填写违法线索移交登记表, 移交执法局处理,并参与违法案件查处工作。3.执法协助单位。根据案件调查需要,省自然

4、资源应急 中心参与案件查处工作,省地质院、省测绘科学技术研究院、 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机构等单位按照规定提供技术支撑。五、查处程序及要求依法依规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取 证、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案件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作出处理决定、实施处理决定、送达、执行、移送、结案、归 档的工作流程及有关要求办理。(一)立案。4.立案呈批。对需要由厅本级立案查处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对违 法基本事实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以下条件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应当报厅领 导批准后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3)依照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

5、法律责 任;(4)未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5)符合厅本级立案管辖范围。经核查,发现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状态已消除的,报厅领导批准后, 可以不予立案。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呈批时,由执法局提交立案呈批表 或者不予立案呈批表及违法线索初步核查报告。对有关处 (室、局)移送的违法线索,执法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 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5.确定承办人员。决定立案查处的,应当确定至少2名有执法证件的案件承 办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处(室、局)、省自然资源 应急中心或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可参与案件调 查工作。(二)调查取证。L取证要求。调查取证

6、时,办案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向被调查人出 示执法证件。办案人员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 等规定的证据收集要求,收集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视听 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 定意见等证据。其中,需要耕地破坏程度、矿产资源破坏价值 等鉴定或认定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鉴定或认定工作。2.调查中止或者调查终止。出现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情 形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中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或者终 止调查决定呈批表,按程序报分管厅领导批准后,中止或者 终止案件调查。其中,案件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 恢复调查。(三)案情分析和调查报告。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案

7、件承办人员对收集的证据、案件 事实进行认定,确定违法性质和法律适用,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起草调查报告。1 .案情分析。案件承办人员对收集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合 法性和关联性审查,梳理和认定违法事实,研究确定违法性质 和法律适用等。2.调查报告。在调查取证和案情分析基础上,案件承办人 员起草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应当 具体明确。其中,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据省级行政处 罚自由裁量标准,提出具体的行政处罚建议并说明理由。(四)案件审理。案件承办人员起草的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经审核后,提 交案件审理会议讨论审理。案件审理由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主持,法规处及相关职能处 室负责人参加。案件承

8、办人员介绍案件情况,对违法事实、案 件定性、处理建议和法律适用等作出说明;参会人员就案件有 关问题进行提问和讨论,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解答或者补充说明; 会议主持人总结形成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如实记录参会人 员意见和审理意见,制作违法案件审理记录,参会人员签 字后,报会议主持人审签。根据审理意见,案件承办人员对违 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五)法制审核。违法案件调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后,执法局依据自 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的相关规定,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提交法规处进行法制审核,法规处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六)作出处理决定。一般案件经案件审理后,由执法局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 定呈批表,报分管

9、厅领导审签。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另附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行政处罚 决定书;对于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另附行政处理告知 书行政处理决定书;对于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或涉嫌 职务犯罪的,另附问题线索移送书;对于涉嫌非职务犯罪, 另附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由分管厅领导主持专题会议审议, 相关处(室、局)会签后,执法局填写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 批表,报分管厅领导审签。专题会议认为特别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厅长办公 会集体研究审议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后,由执法局填写违法 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报厅主要领导审签。(七)实施处理决定。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经厅领导签批后,

10、由执法局 具体履行相应程序,实施处理决定。1.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制作行政处 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 和处罚告知可以一并下达或合并下达。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执法局会相关业务处(室、 局)进行复核。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法规处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 组织听证。(2)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 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或者陈述、申辩、听证提出的事实、理由、 证据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厅领导签发、加 盖厅印章后送达当事人。经陈述、申辩或者听证,需要修改完 善的,按照程序调整完善后作出

11、处罚决定。(3)行政处罚作出时限。行政处罚案件,自案件立案之 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特别复杂,不能在规定 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 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2.行政处理。决定给予行政处理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行政处理告知。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当 事人。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由执法局会相关业务处(室、 局)进行复核。(2)行政处理决定书。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 申辩的,或者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不成立的, 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厅领导签发、加盖厅印章后送达 当事人。经陈述、申辩,需要修改完善的,按照程序调整完善 后作出处理决定。

12、3.撤销立案决定。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行为已过 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决定撤销立案决定的,由执法局填写撤 销立案决定呈批表,报厅领导批准。4.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对违法行为轻微或者违 法状态已消除,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由执法局 按照本规范规定办理结案手续。(八)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3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 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人。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送达。L直接送达。 指派工作人员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 被处罚人的方式。2 .留置送达。 被处罚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 采取 一定措施后,将行政处罚决

13、定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所或其收发 部门后即视为已经送达的送达方式。具体措施包括:采用拍照、 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 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 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邀请公证机构见证送达 过程。3.传真或者电子信息送达。经当事人同意,采取传真、 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4 .委托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委托其 他部门或者其他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5.转交送达。 当事人是军人的, 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 治机关转交;当事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以在送 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

14、送达日期。6 .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以上送达方式无法 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受送达人自发出公告之日 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九)执行。1.主动公开处理决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 决定生效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信用信息公示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等有关规定,由执法局在厅门户网站等平台 上公开,督促违法当事人自觉履行,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工作 需要,也可以通过其他媒体进行曝光。立案查处过程中,应当按照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 三项制度)工作要求,做好行政执法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案件 查处应当纳入行政处罚

15、办案系统进行办理。2.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其 中,决定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的,应当将违法所得或者罚款 足额上缴国库,并提供缴款凭据;决定没收地上建(构)筑物、 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的,应当按照规定配合将地上建(构)筑 物、矿产品或者其他实物移交指定的单位。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省厅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 内,向违法行为发生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 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厅领导签名,加盖厅印章,注明日期, 并附具相关材料。申请强制执行前,省厅依法制作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 书并送达当事人。3

16、.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 理决定书的处理决定,撤销、废止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 或者违法批准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等相关文件,落实依法收回 土地等决定。4.督促执行。根据案件情况,省厅可以要求设区市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跟踪督办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省 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结合督察职责开展案件执行督察工作。5,执行记录。根据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制作执行记录。(十)移送案件。案件办理中,发现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党纪、国家公职人员 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决定向纪委监委移送问题线索的, 由执法局起草问题线索移送书,报厅领导批准后,按照有 关要求办理。发现案件责任人涉嫌非职务犯罪,决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案 件的,由执法局起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厅领导批准 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案件不属于省厅管辖,决定移送有管辖权机关的,执法局 按照规定,报厅领导批准后,移送有管辖权机关,按照本规范 规定办理结案手续。(十一)结案。L结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1)案件已经移送管辖的;(2)终止调查的;(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4)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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