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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涉外及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典型案例(2022年9月21日)目录案例一:法院自主查明瑞士法认可临时仲裁条款效力-RK全球有限公司与上海临磬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二:高效办理司法协助调查取证请求积极履行海牙取证公约国际义 务一阿根廷共和国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商业事务初审国家法院司法协助调查 取证案案例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自动适用与准确理解一大奔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艾迫尔理德国际有限公司(idealleaderinternational SRl)、第三人上海中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中国 供销农产品批发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四:跨境贸易中形式
2、发票的法律属性认定一澳大利亚瑞德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与琳琅(上海)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 同纠纷案案例五:外商投资企业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条款的效力认定一思伯益(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新证财经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摩尔数 字科技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证券报有限责任公司、远洋控股集团(中 国)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案例六:合伙协议中仲裁条款对合伙企业的效力认定一河北渤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黑石(中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黑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国际卡组织拒付处理费和拒付罚金的性质认定一香港人人汇科技有限公司与深扒玖盟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
3、纷案案例一法院自主查明瑞士法 认可临时仲裁条款效力-RK全球有限公司与上海临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RK全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临馨贸易有限公司以英文为书面语言订立 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印尼动力煤35000公吨(数量+/-30版 由原 告决定);合同项下的货物按CFR中国靖江港60美元交货;如合同发生争议,双 方未在书面异议通知送达后30个工作日内解决争议,则应当将争议提交给瑞士苏 黎世的三名仲裁员进行仲裁(In the event that parties are unable to resolve the dispute shall be referred to th
4、e arbitration in Zurich, Switzerland of three arbitrators) o双方应在对方要求的7个工作日内指定 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任命由双方指定的两名仲裁员指定,如双方指定的两 名仲裁员在任命第三名仲裁员7个工作日内未能达成一致,则第三名仲裁员的任 命应当由苏黎世商会现任主席指定;合同的订立、有效性和履行均受瑞士法支 配,并按瑞士法律进行解释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发货24937. 69吨煤炭, 被告清关提货后向原告支付货款25万美元。后原告以被告未履行合同为由向法院 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8, 130.70美元及相应利息
5、。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10条约定如双方未能在通知送达后30个 工作日内解决争议,则应将争议提交给苏黎世商会仲裁,并约定了仲裁员的选任 规则。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无买卖合同的合意,但仲裁条款作为争议解决条款 应当独立适用。故本案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判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员的选任方法,但 并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和仲裁规则的,构成临时仲裁。根据我国冲突规范的指 引,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应当适用仲裁地法律认定仲裁协议的 效力。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仲裁地为瑞士苏黎世,应当根据瑞士法判断仲裁 协议的效力。根据瑞士联邦国
6、际私法法典第179第2款规定,“凡未能约定 协议的或者仲裁庭各成员因其他原因未能指定或替换的,可提交至仲裁庭所在地 的国家法院。当事人未规定地址的或者仅约定仲裁庭地址位于瑞士境内的,则由 接受该提交的国家法院负责。”故当事人即使对仲裁庭如何组成未作约定时,仍 可依照前述规定,请求由仲裁地的国家法院任命仲裁员,即瑞士联邦法律在国际 仲裁中认可临时仲裁的效力。据此,案涉仲裁协议的效力合法有效,案涉纠纷并 非法院的受理范围,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 审裁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后,原告RK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临时仲
7、裁,是指当事人并不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直接由双方指定的仲裁员 组成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仲裁。临时仲裁作为仲裁的初始形式和国际通行做法,在 国际社会中普遍存在并被各国法律和国际公约所认可,本案即涉及临时仲裁的效 力审查。相较于机构仲裁,临时仲裁具有高效、灵活、便捷等特点,在跨境商事 纠纷中较为常见。本案中,法院通过类案检索我国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得出瑞 土法承认临时仲裁的初步结论。其后又通过互联网登录瑞士联邦议会的官方网 站,直接查询比对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的相关条文,通过自主查明的方式 灵活查明瑞士法,并认可了临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该案的处理是法院应对外国法 查明制度现实困境的有益探索,体现了我国法
8、院对接国际商事通行规则的努力。案例二高效办理司法协助调查取证请求积极履行海牙取证公约国际义务阿根廷共和国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商业事务初审国家 法院司法协助调查取证案基本案情阿根廷共和国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商业事务初审国家法院于2020年受理原 告 ALCALlS DE LA PATAGONIA S. A. I. C 诉被告 RACING CLUB ASOCIACION Civil 一 案。该案中,原告 ALCALlS DE LA PATAGONIA S. A. I. C.诉请被告 RACING CLUB ASOCIACIONCiVil支付180万美元,请求基础为因足球运动员GiOVani An
9、dres Moreno CardOna转会(转换足球俱乐部)而产生的经济权利的相应转让。由于该 足球运动员曾系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签约运动员,阿根廷法院需要了解上海 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向该案被告RACING CLUB ASOCIACION Civil曾经支付的转会 价款、罚款或与该球员相关的其他款项支付情况和索赔情况。布宜诺斯艾利斯自 治市商业事务初审国家法院于2021年10月依据1970年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 商事证据的公约(即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向我国司法部提出司法协助调 查取证请求,经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转递,浦东法院 于2021年12月29日收到2021司协
10、函168号司法协助调查取证函。处理结果收到协助调查取证函后,浦东法院快速且审慎对该调查取证请求依次进行形 式审查与实质审查:首先查明,阿根廷共和国为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的缔约 国,我国与阿根廷共和国之间无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次查明,因受新冠 肺炎疫情影响,其中央机关依据该公约以电子邮件形式向我国递交司法协助调查 取证请求书及附件材料,并逐级转递至浦东法院,符合我国依公约办理司法协助 调查取证请求的形式要件;再次查明,前述调查取证请求事项属于1970年海牙 取证公约规定范围,不具有损害我国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得以拒 绝提供协助的情形,且调查取证办理方式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
11、定。因 此,本案应当及时回应请求,尽快协助进行调查取证。2022年1月1。日,本案承 办法官前往被调查人上海申花联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进行材料送达及 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向被调查人履行释明义务,就阿根廷 法院在函件中列明的内容一一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确认 签字。2022年1月17日,被调查人依法向本院提交调查取证内容的补充佐证材 料,浦东法院对材料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是否存在损害国家安 全、国家主权、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进行后续审查,确保可以对外提交。本案于 2022年1月21日成功办结,办理期限仅23天。典型意义该司法协助调查取证案,系
12、浦东法院受理外国法院依据海牙取证公约提 出司法协助调查取证案件中,办理期限首次短于30天的案件,也是浦东法院自贸 区法庭于2021年制定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审查办理外国司法机关 民商事案件代为调查取证请求工作规范后办理的首例外国法院请求司法协助调 查取证案件。本案所涉纠纷的基础事实发生于2012年至2020年之间,被调查人 作为国内知名足球俱乐部的经营主体,已经过多次主体合并、业务整合与人员变 更,事实调查难度较大。为积极践行国际条约义务、审慎履行国际司法协助职 责,承办法官依据前述工作规范,充分做好办理程序、审查依据、结果形成等重 要调查取证前后节点审查工作,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向被调
13、查人详细释明国际民商 事司法协助调查取证的含义、性质、法律定位及国际交往价值,并充分尊重被调 查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被调查人的充分信任与配合,大大提 高了司法协助调查取证的办理效率,高效并审慎地完成了此次司法协助调查取 证。未来,浦东法院自贸区法庭将继续深入研究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及我国 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积极探索我国法院对外提出司法协助调查取证请求的规范化 操作模式,在依约履行国际义务的同时,提高使用国际法工具的积极性、规范 性、专业性。案例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自动适用与准确理解一大舜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与艾迪尔理德国际有限公司(IDEAL LEADERINTER
14、NATIONAL SRL)、第三人上海中立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中国供销农产品批发市场控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9年12月,原告大舜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买方)与被告艾迪尔 理德国际有限公司(IDEAL LEADER INTERNATIONAL SRL)(作为卖方)通过邮件 磋商方式就被告向原告出售巴西牛肉达成交易。本案5笔买卖交易确认后,被告 将5份合同、形式发票等发给原告和第三人(作为买方进口代理商),排好船期 通知原告,并告知付款条件为装船前支付30%定金,剩余70%在原告收到正本单 据后支付。2020年5月中旬,原告向被告提出,因市场价格波动,希望能够与被告协商 重新确认
15、价格。之后,双方通过邮件对降价问题多次沟通,被告最终同意原告提 出的降价要求,并于2020年6月5日将修改单价后的5份合同发送给原告,被 告同时提出货物预计很快到港,原告应尽快支付尾款。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及 合同余款。2020年6月13日,被告发邮件给原告称,被告已经收到汇款,但由于原告存 在迟延付款的行为,致使协议未能按约履行,故被告要求对5份合同项下货物提 价,如原告不同意提价则被告将转售货物。原告回复称,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付款 之后突然提出涨价要求是欺骗行为,原告不会接受,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向 原告交付正本提单。后原、被告协商未果,原告以被告构成严重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判
16、令解除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已付款及赔偿相应的损失。被告辩称,原告构成实质性违约在先,不同意向原告返还任何款项,亦不认 可原告主张的损失。裁判结果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所订 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如当事人未达成排除适用公约的合意,应当根据联合 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条第(1)款a项的规定, 自动适用公约。原、被告的营业地分属中国和乌拉圭,两国均为公约缔 约国。因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并未约定合同的法律适用,且被告在审理中明确表 示不同意排除适用公约,故法院应当适用公约审理本案。公约规 定,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受损,且损害程度达到相当于剥夺该方依合同本可期待 得到的东西,而该结果并非违约方可预见的,即构成根本违约,相对方可宣告合 同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