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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采购管理制度为规范药品采购工作,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及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山医集团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一、临床使用的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供应。未经批准临床不得使用非药剂科采购供应的药品。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年审核、批准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并依据上年度新药引进的品种和药品淘汰的品种进行更新。药剂科具体负责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编制,并根据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决定及时增减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中的药物品种。三、医院增加、减少或调整药品供应商,须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
2、委员会审核同意,相关资质在药剂科备案。四、药剂科采购药品以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批准的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为依据,从具有资质的、经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核同意的药品供应商购入。五、医院药品采购严格执行请购审批制度。药剂科药品保管员按照医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根据医院每月的药品销售情况,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和分管院长批准后,由药品采购员严格按照药品采购计划进行采购。六、医院药品采购严格遵守临沂高新医院药品耗材招标采购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按照招标结果及议价结果采购。七、定点采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按照医院规定由药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和医院有供销关系的药品供应部门进行采购。八、购进药品严格执行入库验收制度及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做到帐物相符。九、药品采购人员、药品管理员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把好药品质量关,严禁假劣药品进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