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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XX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管理,保障运行安全,有效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促进信保基金增信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财政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建立东北地区玉米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发银发(2016)302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粮食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信保基金是指由政府适当出资,引导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专项用于防范和缓释银行对缴纳使用信用保证金企业发放贷款所形成的信贷风险的引导性补偿资金。第二条信
2、保基金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服务改革、企业自愿、银企合作、统一管理、封闭运行、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第三条政府及有关部门、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包括其分支机构,以下同)以及信保基金提供增信担保的粮食企业等在信保基金管理和使用中应遵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成立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XX银保监局、省农发行共同参加的XX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处理信保基金管理及使用中的重大政策和倾向性问题。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金办”),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和储备局,按照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信保基金议事协调等工作,通过
3、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基金管理人,签定信保基金委托管理协议,对基金管理人管理运行信保基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基金管理人根据协议具体负责信保基金运行和管理工作。为落实好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要求,各市县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由粮食、财政、银保监、农发行及相关部门参加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协调推动辖区信保基金增信贷款业务,支持企业融资,解决农民“卖粮难各部门职责分工:省粮食和储备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信保基金相关政策,并指导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要求抓好政策落实;省财政厅负责省政府信保基金的筹集、注入以及信保基金委托管理费用结付等工作;XX银保监局负责合作银行相关业
4、务监管工作;省农发行为政府注入信保基金专户开户行,协助省财政厅和基金管理人管理政府注入信保基金专户,根据基金管理人要求开展资金划拨、存取等业务。第五条基金管理人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共同招标选定,在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信保基金相关政策规定和委托管理协议要求,开展信保基金增信担保业务和管理工作。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的信保基金具有政策属性,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仅限于政府出资和企业缴存保证金额度范围之内。具体职责如下:(一)对信保基金实行专门负责、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运行安全;(二)协调组织地方政府信保基金及企业保证金的归集和收缴;(三)加强与现有合作银
5、行开展信保基金担保贷款业务,主动开发对接其他商业性银行参与,扩大合作范围;(四)受理合作银行提供的增信贷款业务,按市场化方式独立开展担保审核业务,为粮食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五)发生局部卖粮难等特殊情况时,按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要求,对指定区域、指定企业提供信保基金增信担保;(六)综合利用各种手段开展贷后监管工作;(七)核实信保基金的划拨、到期清算等;(八)定期向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信保基金增信担保业务运行管理情况。出现信保基金增信贷款保证损失时,要会同合作银行审核保证损失,查找损失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九)协助贷款发放行依法向被代偿企业共同追索,并
6、负责代偿支付;(十)执行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信保基金归集第六条信保基金规模。XX省粮食信用保证基金总规模8亿元,其中:省政府资金注入5亿元,地方政府及企业自筹3亿元。信保基金规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第七条账户管理。基金管理人在省农发行开设专用账户,对政府注入信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对企业缴存保证金实行动态管理、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第八条信保基金利息及使用。(一)存款期限和利率标准。基金管理人管理的5亿元信保基金存款,原则上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存在农发行开户行,存款利率按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也可采取更长期限定期存款,农发行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给
7、予更优惠利率。企业缴存的保证金存款,合作银行应给予优惠存款利率。(二)利息使用。信保基金产生利息(包括省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和地方政府及企业缴存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不计入信保基金的资本金,利息收益一年一清算(按粮食生产年度,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政府出资产生的利息由省级财政部门进行管理,专项用于信保基金委托管理等相关费用支出。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由省财政厅根据对基金管理人年度考核结果和委托管理协议有关约定据实结付。企业缴存保证金利息,待结清增信贷款本息后如数返还。第九条信保基金归集。(一)省政府注入资金,由省财政厅负责归集到位。(二)地方政府缴存的信保基金由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
8、企业缴存的保证金按合作银行与基金管理人共同核定担保贷款额度5%-10%的比例缴存,并实行动态管理,即:基金管理人出具担保函前,贷款企业按规定比例将保证金存入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即可。企业缴存的保证金必须是企业权益性资金,严禁使用贷款资金、借入资金、客户资金(包括履约保证金和预收货款)、职工及社会集资款等资金。第十条保证金退出。信保基金应保持相对稳定,持续运作。在贷款行收回信保基金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后,贷款企业可申请原额退回保证金(如贷款企业缴存的保证金部分用于清偿贷款,只能差额退回保证金),或将保证金继续保留在账户内,参与下一批次的信保基金运作。借款合同或业务终止,基金管理人依据贷款行出具的相关
9、手续办理企业保证金退出业务。第四章准入企业第十一条贷款对象及用途。原则上为已纳入XX省地方粮食收储保障体系和近年来新建规模以上粮食企业。包括在辖区内从事粮食(玉米、水稻、大豆及杂粮等)购销及以粮食为原料的各类加工企业。原则上贷款资金只能用于粮食收购,确因经营需要,企业也可申请用于粮食采购、加工、运输及竞价拍卖等环节的资金需求。第十二条准入条件:(一)企业产权和管理权清晰,经营正常,账务规范,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近2年无连续亏损(因固定资产折旧导致的亏损除外);(二)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含)以上;(三)完成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四)信用等级BB级(含)以上(此等级为农发行的评级标准,其
10、他银行可比照执行);(五)粮食贸易、玉米深加工及饲料加工企业需具备有效仓容1万吨(含)以上,年收储能力3万吨(含)以上。水稻、大豆等加工企业应具备有效仓容IOOO吨以上,年加工量1000吨以o杂粮加工企业可适度放宽;(六)其他条件。第五章合作银行第十三条合作对象。XX省境内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第十四条合作要求:(一)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开展信保基金增信担保贷款业务;(二)任何银行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坐支信保基金;(三)按企业保证金到位总额不超过20倍发放贷款;(四)信保基金增信贷款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基点执行;(五)负责贷后粮食库
11、存和资金监管。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银行,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信保基金业务合作协议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第十六条授信及办贷。合作银行要按照各自的信用审批规定和流程积极开展粮食企业授信工作,优化办贷流程,提高办贷效率。第十七条合作过程中,应有效利用银行内部贷款及风控机制(包括办理展期和启动风险化解程序等),确保信保基金项下贷款运行安全。第六章贷款流程第十八条贷款程序。按照企业申请、银企对接、担保审批、贷款发放等程序开展信保基金增信担保贷款业务,履行相关手续。第十九条企业申请。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意向合作银行提出增信贷款申请,并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条银企对接。合作银行根据企业
12、增信贷款申请,与企业做好贷款业务对接,根据银行内部贷款流程独立开展贷前调查、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信保基金项下贷款条件的,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增信贷款意向函,主要事项包括:贷款用途、贷款额度、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还款方式、贷款期限、抵(质)押情况等。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要求:(一)借款合同的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实行购贷销还,封闭运行;(二)单户企业借款最高余额不得超过信保基金总规模的10%和本企业缴存信用保证金的20倍;(三)企业应具有增信贷款额度20%的配套自有资金(国有粮食企业和3年以上诚信用贷老客户可适当放宽)。配套自有资金可以是企业权益性资金、客户履约保证金(合同定金、预付货款)、上级主管
13、单位或股东借款(贷款期内不得抽回);(四)利用增信贷款和企业全部自有资金(含需配套的自有资金)收购并存入银行指定库点的粮食,要全部办理存货浮动抵押,原则上,需配套自有资金和贷款形成的粮食不得进行异地储存或集港待售;对借款企业具备抵押条件的土地、房产及账面净值IOO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主要机械设备要办理抵(质)押;对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要签订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为信保基金增信贷款提供的抵(质)押资产(含浮动抵押的动产)不得为其他贷款进行抵(质)押;(五)利用信保基金增信贷款形成的粮食原则上要进行商业保险;(六)企业需按真实有效购销合同组织销售,原则上实行先款后货,销售资金必须
14、回到贷款发放行账户。担保到期前1个月,必须执行动粮还款,先款后货。第二十一条担保审批。基金管理人受理合作银行提报的信保基金贷款业务(提供资料包括增信贷款意向函、贷款批复等),独立开展担保审核和审批工作。依据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等规定,对企业信保基金增信贷款担保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符合担保条件的,向合作银行出具增信贷款担保函,明确担保主要事项和要求。第二十二条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增信贷款担保函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等,并抄送基金管理人备案。贷款发放前,企业需向合作银行提供真实有效购销合同,合作银行按企业收购资金需求和收购进度,将信保基金增信贷款分批次发放至企业账户(合
15、作银行指定账户)。企业按要求提供有效收购凭证(合作银行根据内部规定确认即可)后,合作银行应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粮款。第七章贷后管理第二十三条合作银行和基金管理人要紧密合作、细化措施和信息共享,做到全方位、全时段、全环节贷后监管,确保企业做到库贷相符、购贷销还、资金安全。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配合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确保辖区信保基金增信贷款业务安全运行。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要制定完善贷后管理措施,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和技术力量,全面掌握和监督贷款企业贸易合作、粮食购销存、生产加工、资金往来及贷款运行等情况,检查督导贷后监管措施落实情况,针对存在问题和可能出现的资金安全隐患,及
16、时提出整改建议,发现重大问题立即向省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第二十五条合作银行要按照信保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和银行内部贷后管理规定,根据企业经营计划和收购进度发放贷款,对企业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企业先使用配套自有资金,后使用增信贷款,视情况也可以按需配套自有资金实际到位金额按比例匹配发放增信贷款。要跟踪贷款使用,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纠正。如有重大资金风险要立即停贷,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合作银行要加强销货款管理。要求企业销货款(配套自有资金和增信贷款形成的粮食销售货款)必须回到企业贷款行账户,对贷款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严禁贷款资金和销货款体外循环。同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也可通过以下方式管理粮食库存和销货款:(一)在借款期限内,允许企业周转使用增信贷款,但到期必须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