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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科大学临床教学基地临床教学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工作,提高临床教学和临床操作技能质量,规范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临床教学基地分为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基层教学医院等。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院和附属医院。第三条承担学校一定的教学任务是临床教学基地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临床教学基地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学校相应专业、层次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进行临床理论教学、临床实践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临床技能培训)和学生管理工作。第五条临床教学基地要重视临床教学工作,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教学流程,将临床教学工
2、作与医院常规工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临床教学工作要列入医院年度整体工作重点目标,工作成效要与医院领导班子的工作实绩考核挂钩。第六条临床教学基地应将教学工作与本单位干部聘任、专业技术职称和教学职称评聘工作挂钩,优秀教学工作者应在干部聘任、专业技术职称和教学职称评聘中予以优先考虑;教学工作不合格者应与医疗工作不合格同等对待,并做出相应处理。第七条临床教学基地教师完成教学任务情况与学校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及聘用挂钩,未承担本科生教学任务的教师将被视为不具备培养学校研究生的资格,不得参与学校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和聘用;已通过遴选或聘用的研究生导师,若连续两年无本科生教学任务或未完成本科生教学任务,将取消其
3、研究生导师资格,待完成相应本科生教学任务后,经学校实践教学部考评确认,可参加学校研究生导师遴选。第八条临床教学基地教师若在学年度内出现一次教学差错,医院教学主管部门及教研室应予以备案并报送学校实践教学部;若出现两次及以上教学差错或一次以上教学事故,医院教学主管部门要向学校实践教学部报送情况说明、处理结果及整改措施。第九条各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各类考试和比赛成绩,将由实践教学部统计后向全校通报,并作为临床教学基地综合评价的考核指标;各临床教学基地申报的各级各类教改项目及在临床教学方面发表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将作为临床教学基地综合评价的考核指标。第十条实践教学部负责对临床教学基地的教
4、学水平进行质量监控,临床教学基地要成立相应的临床教学督导机构,进行教学质量监控,检查教学工作落实情况,完成教学任务情况与部门和个人的干部聘任及年终绩效挂钩。第十一条临床教学基地要切实加强临床技能中心的建设,并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训、研究生规培教育和临床医学本科生教育有效衔接,全面提高临床医学人才培养质量。第十二条临床教学基地应做好在校学生的管理工作,出台相应制度和措施;配备专人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重视心理辅导,保障学生心理健康;加强学生专业思想教育,培养学生职业精神;做到技能与人文并重,医学与医德并举,塑造医学生的职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践教学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