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质量保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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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质量保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移交及质量保修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简称工程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地勘、施工、监理,在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参与和监督下,对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检验,取得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资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移交是指对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开展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移交工作。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质量保修是指对工

2、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第二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第六条基建处代表学校行使建设单位职责,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审计处、保卫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后勤服务总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质量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备齐

3、完整的监理资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提交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A)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九)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十)完成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的各有关工作。第八条工程项目

4、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一)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处审批同意。(二)基建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开展工程预验收,组织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开展工程校内预验收。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三)施工单位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并经监理检查合格后,基建处按照相关规定将有关事项报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待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开展竣工验收。第九条基建处负责组织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工作,专项验收主要涉及到消防、人防、防雷、电梯、规划、环保等。第十条基建处负责组织召开工

5、程项目竣工验收会议,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参与验收过程并监督验收程序。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议的主要内容为:(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三)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第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会议,并为后期工程项目移交做好相关工作准备。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基建处负责按照相关规定报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

6、有关部门备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必须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结果及相

7、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的依据。第三章工程项目移交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的工程项目移交工作。学校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工程项目移交的相关工作。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移交分别为:总资产移交(含消防系统、人防工程、大型设备及设施等)、工程竣工现状移交、房门钥匙移交、有关管理和使用的资料移交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的建筑实体及附属于该建筑实体的配套设施;(二)与工程项目配套的通用设备和利用项目资金购置的依附于建筑物的专用设备,其中电梯、中央空调、消防系统、高低压配电房设备等开展专项移交;(三)各类用房钥匙和各类可移动控制器等;(四)有关管理和使用的资料,主要包括:建筑

8、平面竣工图(复印件)、质量保修书(复印件)、使用说明书等。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移交分专项移交及整体移交,工作程序为:(一)基建处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移交申请,并填报固定资产移交申请表;(二)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基建处提供的移交资料转管理、使用单位,管理、使用单位对移交资料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实地查勘,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意见返回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反馈意见与基建处沟通后组织正式移交。参与移交的各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签署固定资产移交清单;(三)移交完成后,管理、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工作。第十七条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应根据教育部审批的财务决算报告完善资产入账的各

9、项手续。第十八条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财务决算的项目,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办理资产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待财务决算手续办理完成后再行调整。第四章工程项目质量保修第十九条基建处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署质量保修书,明确工程项目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限、质量保修责任和保修费用等。第二十条工程项目的质量保修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质量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

10、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第二十一条在工程项目保修期间,基建处积极主动对管理、使用单位进行回访,了解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二条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属于施工质量问题的,由基建处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切实做好质量保修工作。低值易耗品、人为损坏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由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维修。质量保修期内的常规维护及质量保修期满后的维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管理、使用单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负责落实。第二十三条工程项目质量保修程序:(一)管理、使用单位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基建处要求质量保修;(二)基建

11、处在接到质量保修要求后,应及时召集监理、施工单位到现场查看情况。属质量保修范围的,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保修,监理单位跟踪监督。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的,基建处应向管理、使用单位说明情况,并积极协助管理、使用单位处理问题;(三)施工单位质量维修完毕后应及时向基建处汇报,基建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确认已达到质量保修要求后向管理、使用单位反馈。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保修书完成相关工作后,学校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退还质量保修金。第二十五条对需要专业维保的设备设施,比如电梯、消防、安防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合同和实际需求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遴选维保单位。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基建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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