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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纪检监察保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纪检监察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纪检监察保密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以及纪检监察相关工作中涉及到的党员干部和有关人员。第三条学校纪检监察保密工作接受学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校纪委书记对纪检监察保密工作负总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四条纪检监察保密范围:(一)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二)纪检监察工作秘密,包括涉密文件资料、信访案件材料、涉密计算机数据库及备份数据等;(三)其它不宜公开的重要事项。第五条涉密文件和资料的保密管理:(一)认真执行涉密文
2、件登记制度,实施专人负责,将收文时间、发文字号、编号、密级、标题等逐项登记清楚,对传阅的秘密文件,实施严格的跟踪管理;(二)不违规翻印秘密文件和私人存放带有密级的文件,不准私自把涉密文件带出办公区域;(三)掌管秘密资料的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妥善保管;(四)相关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应将个人保存的秘密文件、资料全部移交,不得私自带走、随意销毁或遗弃。第六条信访工作和查办案件工作中的保密管理:(一)严格遵守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二)重要案件线索和所有调查材料包括信访举报材料、信访件登记材料、调查报告等,做到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严格信访办案程序,不得将检
3、举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S)在信访案件查处中,不得和任何与案件调查无关人员谈论案情,严禁违反规定向举报双方泄露有关情况;(四)认真遵守关于计算机管理的保密规定,加强对存储信访案件数据的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载体的管理,做到专人定期检查管理,报废时按有关规定销毁。涉密电子文档要按规定存放在非联网的专用加密机上,不得用一般传真机传送案件资料。第七条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一)加强对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和纪委委员、纪检委员的保密管理经常性教育,学习保密法规特别是纪检监察保密规定,提高纪检监察保密观念、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二)及时做好对信访案件查办人员及查办案件涉及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三)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改进教育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切实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素质。第八条本制度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第九条本制度中的相关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