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婚假产假独生子女护理假标准(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docx

上传人:p** 文档编号:139633 上传时间:2023-02-06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8.6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3年婚假产假独生子女护理假标准(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2023年婚假产假独生子女护理假标准(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2023年婚假产假独生子女护理假标准(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2023年婚假产假独生子女护理假标准(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2023年婚假产假独生子女护理假标准(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2023年婚假产假独生子女护理假标准(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页
2023年婚假产假独生子女护理假标准(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23年婚假产假独生子女护理假标准(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3年婚假产假独生子女护理假标准(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docx(7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市实施科学合理、开放包容的人口政策,采取综合措施推进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政策有效衔接,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规模适度增长、人口素质不断提升、人口结构持续优化,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市、区政府和区管理机构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管理

2、责任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明确有关工作机构并配备工作人员Q第五条市、区和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服务工作和与生育服务有关的人口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相关工作Q第六条本市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监测体系,完善人口监测统计调查制度,加强人口监测网络建设。完善人口基础数据库,实现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人口服务相关基础信息融合共享、动态更新。第七条市、区政府和区管理机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人口与生育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

3、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正常开展。第八条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育服务工作由驻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将人口与生育服务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接受村(居)民监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生育服务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生育服务工作,落实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第九条流动人口的生育服务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政府管理为主,户籍地政府予以配合。

4、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第十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已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第十一条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优化登记流程,实行网上办理,做好有关服务工作。第十二条卫生健康、公安、医疗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联合办理。第十三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

5、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前四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第十四条市、区政府和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下列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一)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提供再就业培训公共服务,对生育二孩、三孩的女性劳动者优先给予就业帮扶。(二)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在配租公租房时,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6、。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可以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三)对企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生育二孩、三孩的按照规定分别给予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八十的补贴Q(四)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减少家庭教育支出。(五)落实国家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纳税人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减轻家庭养育负担。(六)其他有助于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支持措施。第十五条市、区政府和区管理机构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参保女职工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等待遇,并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的生育津

7、贴支付期为参保女职工支付生育津贴。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生育的医疗费用保障,减轻生育医疗费用负担。第十六条市、区政府和区管理机构综合施策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区域内三到六周岁儿童入园需求基础上,开设托班或者扩大托班规模,优先解决二到三周岁婴幼儿的需求,实行托幼一体化管理Q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开设托育机构。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有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区、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Q第十七条城乡居住社区建设改造中,应当建设与

8、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为孕妇休息、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第十八条卫生健康、教育、文化和旅游、妇联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专家咨询等方式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第十九条市、区政府和区管理机构健全妇幼健康服务网络,推进城乡基层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提高孕产保健服务的便利化、规范化和

9、优质化。第二十条市、区政府和区管理机构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开展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区、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市、区和区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自主选择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相关生育

10、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第二十三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生育津贴;未参加生育保险的,休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第二十四条符合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有关生育技术服务。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第二十五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自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按每人每年二十元至六十元的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领取和支付,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1、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行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二)企业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人员由所在单位支付,在单位福利费中列支;(三)城镇无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支付;(四)农村居民由镇(街)财政支付,镇(街)财政确有困难的,由区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第二十六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扶助,并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市、区政府和区管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实施奖励扶助政策。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退休奖励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市、区政府和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对上述人群的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其父母单位职工的医疗标准享受至十八周岁,已参加工作的不再享受。其中参加医疗保险单位职工独生子女的医疗费标准,不低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保费。独生子女的医疗费用,由父母双方所在单位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支付,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支付,丧偶的由一方单位负担。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2月10日起施行。单位:日期: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民法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