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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俄市规则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各项建设活动。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地上容积率、地下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应当根据批准的所在地段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本规定执行。第四条城市规划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原则,融入生态文明、低碳城市、海绵城市的理念,突出交通优先、区域特色和功能配套,推进宜居、宜业、宜游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建设。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
2、五条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用地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上位法定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件2)合理确定。第六条建设用地小于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表一)规定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应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表一积下限指标单位:M2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商业、办公建筑工业、仓储类建筑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用地面积下限值(净用地)旧区20003000400010002500350010000新区30004000500015003000350010000
3、建设用地面积小于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一)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二)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邻接河流、道路的,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第七条带征及征收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用地单位应按照城乡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征收相应范围的用地。邻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或征收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征收用地范围:1 .宽度大于等于30
4、米的沿河绿地、沿路绿地(小于30米纳入建设用地);2 .铁路隔离绿地;3 .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征用的土地,则应为全幅;4 .宽度小于等于30米的管廊用地;5 .边角地、余留用地。(二)带征及征收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第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以下指标参照控制:(一)居住项目: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和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执行;对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当住宅建筑平均层数类别为高层类(19层一26层)时,居住区用地地上
5、容积率不得超过2.5。(二)办公项目:多层地上容积率不超过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不超过4.2,建筑密度不大于40%o(三)商业项目:多层地上容积率不超过2.5,建筑密度不大于45%;高层地上容积率不超过4.5,建筑密度不大于40%o(四)地下容积率: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应统一规划,结合开发充分利用,应兼顾人防需要,同步规划建设人防工程。当地上容积率2.0时,0.7地下容积率WL0;当2.0地上容积率W2.5时,L0地下容积率WL5;当地上容积率2.5时,L5地下容积率W2.0。具备两种及以上建筑类别的项目指标或上述建筑类别之外的项目指标,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现行相关规范、
6、标准进行确定。第九条因城市建设需要超出上述控制指标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其位置、周边环境、交通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并报经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研究批准。第三章建筑间距与退让第十条建筑间距(一)建筑间距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要求。(二)住宅建筑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按照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的要求,根据日照分析确定与被遮挡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结果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L低层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5;2 .多层I类建筑南北向平行布置时
7、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5且建筑最小间距不应小于18米;多层类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按日照分析控制建筑间距且不应小于27米。3 .高层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不宜小于(表二)所列要求:表二高层住宅南北向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单位:M建筑高度(口】)27H3333H5454H80最小间距(Hl)364045(三)沿街新建多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2米,高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18米。(四)有日照要求的其他建筑的间距严格按现行相关规范、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建筑退让(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的无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按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表三)进行控制;规划建筑面向城市道路设置出入口时
8、,应适当加大退让距离。表三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单位:M建筑高度(H)道路宽度(D)H272754主要朝向次要朝向主要朝向次要朝向主要朝向次要朝向D23515152015252020D35101015152015D20101015101515注:在符合表三最小距离要求下,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沿路不设置商业的规划建筑后退绿线的距离不小于5米,沿路设置商业的规划建筑后退绿缓距离不小于10米。规划道路南侧建筑物,道路宽度(D35米)时原则上还应满足道路中心线处大寒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道路宽度(20D35米)时还应满足道路中心线处大寒日日照不小于1小时。(二)道路交叉口控建半径最小范围按(表四)
9、进行控表四道路交叉口控建半径最小范围W:M道路宽度(D)控制半径道路宽度(D)D24235D4220D35D20D24210070605035D427070605020D3560606050D2050505050注:控建半径以规划道路中心线交叉点为圆心。(三)当相邻用地为居住用地时,应满足以下要求:L对北侧地界退让:高层建筑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确保北侧地界外12米处的用地大寒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且自身用地内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低于18米;低、多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日照间距的一半,且不低于9米;2 .对南侧地界退让: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18米;低、多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日照间距的一半,且不低于9
10、米;3 .对东、西两侧地界退让:高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10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15米;侧面开窗时,退让地界不小于12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18米;低、多层建筑退让地界不小于4米且距现状建筑不小于8米。(四)当相邻用地为非居住用地时,对地界的退让严格按照现行相关规范、规定执行。(五)建筑退让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第四章建筑设计第十二条整体规划要求(一)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美观、耐久的要求;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壁挂太阳能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一并设计。(二)鼓励建筑群体组合空间环境设计;新建低、多层住宅应采用坡顶屋面,屋顶太阳能应
11、统一设计安装;高层建筑顶部必须进行重点设计。(三)沿城市道路宜设置透空式围墙,可通过绿化、水面等景观设计手段明确空间界限;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用地内宜设置绿化,并对公众开放。(四)建设用地大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地区和建筑面积大于IoOOO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应提供不少于3个建筑设计方案及夜景灯光设计。第十三条建筑高度与面宽(一)公共建筑L建筑高度大于24米且不大于50米的,其最大面宽不大于70米;2 .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其最大面宽不大于60米。(二)居住建筑L建筑高度W18米的,其面宽W70米;3 .建筑高度18米且27米的,其面宽60米;4 .建筑高度27米且54米的,其面宽50米;5 .建筑高
12、度54米的,其面宽W60米。第十四条建筑层高、面积与地上容积率计算(一)建筑层高1.住宅建筑层高一般宜为2.8米,并应控制在3.9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3.9米的,以3.9米为基准,计容系数为1.0,建筑层高每增加1.5米,增加1.O倍系数计容,即:Lo倍:层高W3.9米2.0倍:3.9米层高W5.4米3.0倍:5.4米层高W6.9米以此类推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2.一般商业、办公及工业研发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以4.5米为基准,计容系数为l0,建筑层高每增加L5米,增加LO倍系数计容,即:Lo倍:层高W4.5米2.0倍:4.5米层高W6.
13、0米3.0倍:6.0米层高W7.5米以此类推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应提供合理依据,必要时需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3.一般工业厂房,层高宜控制在8米以内,层高超出8米的,以8米为基准,计容系数为1.0,建筑层高每增加3米,增加LO倍系数计容,即:Lo倍:层高W8.0米2.O倍:8.O米层高WlLO米3.0倍:.0米层高14.0米以此类推对于工艺要求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厂房,其层高不受前款限制,但应提供合理依据,必要时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4.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
14、、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二)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依据为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符合下列规定的,按照该规定计算相应的建筑面积。1 .住宅建筑中属于一户专有或共有的空中花园、入户花园、观景平台等,无论其名称如何,只要符合阳台定义的,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2 .位于建筑物顶部,周边有围护结构,建筑物内只留上人检修口,仅作为隔热或装饰使用的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3 .室外供家庭中央空调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空间无出入口连通的对外敞开的设备平台。每套住宅只限一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平方米。不超出上述标准的,不计入建筑面积;超出上述标准的部分,按阳台计算建筑面积。4 .凸(飘)窗: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以下且结构净高在2.10米以下的凸(飘)窗或窗台与室内地面高差在0.45米及以上的凸(飘)窗;且挑出墙体外的距离不大于L2米,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2/3,符合以上条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挑出墙体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5 .其他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中未予明确的空间,原则上可先判断其是属于建筑内部空间、外部空间还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的半室外空间。其中,属内部空间的计算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