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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物资设备和服务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物资设备和服务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行为,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验收范围(一)达到学校固定资产标准的货物。(二)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以上的服务。第三条验收组织(一)30万以上的货物、IOO万以上的服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二)其他由采购单位组织验收。第四条验收程序与要求(一)货物到货签收采购单位在货物到场时,应以书面形式对采购货物的数量、规格、品牌型号、配件、包装、产地、制造商和售后服务等核对签收。(二)各级验收程序采购单位组织的验收(1)5万元以下的货物、10万元以下的服务,由经办人和单位领导审签。货物签收单可作为验收依
2、据。5-30万的货物、10-100万的服务,由单位组织3人及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应在供应商履约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的验收采购单位应在供应商履约结束(试运行)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五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应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发生争议或者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项目,验收时可以选择校外专家、邀请第三方权威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依据验收应以采购合同或约定为主要依据,并参照采购文件、国家相关标准、封存样品等。验收的要求验收小组成员应实地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审检、检测演试或安装调试运行情况。验收时,应精确记载和如实反应履约情况。第五条验
3、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需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出具验收报告单,验收小组成员签字确认负责。发现问题应提出相应处理办法。(二)对验收报告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意见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理由的视同为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的,视同为同意验收结论。第六条验收结果(一)验收报告单与采购合同、发票是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的必备依据。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处理并严格按合同履约。(二)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管理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入产登记、报账等后续工作。(三)验收结果有争议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协调处理。(四)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求供应商根据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后方可
4、进行第二次验收。经两次整改仍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可终止合同,并追究供应商责任。第七条资料归档与备案(一)采购单位组织的验收:5万元以上货物、1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的验收报告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其他项目由采购单位存档保存。(二)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的验收:验收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和XX大学货物项目验收报告XX大学服务项目验收报告原件由国资处存档。财务处账目处理、项目管理单位入产登记和存档、供应商存档均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盖章的复印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备案的,按其要求执行。(三)验收材料应及时归档,长期保存。第八条监督与责任(一)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二)验收工作接受国家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S)在验收工作中,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将追究相关责任:不进行到货签收的;货物验收时不按照采购及响应文件要求核验的,或者不认真核对上述信息,影响后续工作进展的。不及时组织验收或不按规定程序验收,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验收无法正常进行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其经济、法律等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处理。其他影响验收公正性的情形。第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