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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修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人民政府对18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县级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采取日常监督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对考评对象进行工作督查。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考核,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评议
2、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便民服务的原则。第五条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第六条考评主要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工作部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情况。坚持依法全面真实的原则。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的政府信息,如实公开。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内容;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目录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更新和维护及时;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
3、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澄清。(S)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情况。政务信息查询“96128专线和“12345”政府热线至少确定1部专线电话提供查询服务并保证电话接通率,有专人分管,专人接听电话。(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建立政策解读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保密审查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能认真答复和解决群众提出的或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转分的投诉案件;对投诉、举报及时受理、查处、整改回复投诉、举报人,有情况记录。(六)日常工作情况。按时、按要求上报有关文件、材料;同时按要求参加上级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培训及其他活动。第七条政府信息
4、公开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工作于次年年初进行。第八条年度考核基本程序(一)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级相关部门组成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组。(二)按照考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评方案、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三)考评对象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四)考评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考评对象进行全面考核评议。(五)考评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第九条考评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按综合得分,评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具体分值在年度考评方案中明确。第十条考核结果计入全县综合绩效考核范畴,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力、局进行通报。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扬。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在全县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将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政府组成部门和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考评体系,并作为单项指标,分值占比不低于4%。第十二条本办法根据省、州评议考核办法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