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

上传人:p** 文档编号:142971 上传时间:2023-02-09 格式:DOCX 页数:26 大小:29.4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6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6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6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6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6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6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6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6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6页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6页
亲,该文档总共2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docx(2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上市公司申请在境内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第四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北京证券交易所(

2、以下简称北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因依法实行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的除外。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充分揭示当前及未来可预见对上市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直接和间接风险,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要求,依法向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股东应当配

3、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不得要求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应当提供的资料或者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六条保荐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的要求,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经营情况、风险和发展前景,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保荐项目,对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对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审慎作出保荐决定,并对募集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其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制定的监管规则、业务规则和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建立并保持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保

4、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与认定,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执业人员应当对与本专业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注意义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报送或披露相关资料、信息,并保证其提供、报送或披露的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委托文件、核查和验证资料、工作底稿以及与质量控制、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第八条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予以注册,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

5、对该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第二章发行条件第九条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独立、稳定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S)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四)合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对象发

6、行股票:(一)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二)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S)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四)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五)上市

7、公司利益严重受损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S)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除前款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还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但上市公司通

8、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上市公司最近一期末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保荐人应当对上市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审慎发表核查意见。第三章发行程序第一

9、节上市公司审议第十六条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证券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就证券发行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公平性发表专项意见。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募集说明书等证券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十八条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证券作出决议,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数量上限);(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或范围、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如有);(S)定价方式或发行价格(区间);(四)限售情况(如有);(五)募集资金用途;(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10、;(A)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就债券利率、债券期限、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转股期、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等事项作出决议。第二十条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事项

11、作出决议,应当按要求履行表决权回避制度,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除外。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将引入战略投资者的事项作为单独议案,就每名战略投资者单独审议。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额低于一亿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上市公司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第二节审核与注册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注册申请文件,依法由保荐人保荐并向北交所申报。北交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12、第二十五条自注册申请文件申报之日起,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本次证券发行相关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承诺不得影响或干扰发行上市审核注册工作。第二十六条注册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同意,不得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注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第二十七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保荐人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负责具体保荐工作。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北交所相关保荐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职

13、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向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发行股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百分之十且融资总额不超过二千万元的,无需提供保荐人出具的保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按照前款规定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上市公司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发行;(二)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三)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四)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五)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

14、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北交所采取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北交所审核部门负责审核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申请;北交所上市委员会负责对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文件和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北交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审核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三十条北交所主要通过向上市公司提出审核问询、上市公司回答问题方式开展审核工作,判断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第三十一条北交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形成上市公司是否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认为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将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注

15、册;认为上市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北交所审核过程中,发现重大敏感事项、重大无先例情况、重大舆情、重大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请示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时提出明确意见。第三十二条北交所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两个月内形成审核意见。上市公司采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且按照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北交所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自受理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核意见。通过对上市公司实施现场检查、对保荐人实施现场督导、要求保荐人或证券服务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等方式要求上市公司补充、修改申请文

16、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在北交所收到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同步关注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交所定位。中国证监会收到北交所报送的审核意见、上市公司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后,基于北交所审核意见,依法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中国证监会发现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新增事项的,可以要求北交所进一步问询并就新增事项形成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认为北交所对新增事项的审核意见依据明显不充分的,可以退回北交所补充审核。北交所补充审核后,认为上市公司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注册期限重新计算。第三十四条中国证监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的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或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股票经典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