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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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按国家政策招生、录取的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在籍学生。入学与注册第三条新生入学须持我校成人教育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入学须知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书面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或虽经请假,但超过所延期限仍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2、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4、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六条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开学,学生均须按时办理缴费手续。如果没有按时交学费,学校不予注册学籍。第七条学

3、生实行学年注册,每学年开学时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八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并接受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第九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等评定成绩。第十条考试期间,学生原则上不得请假,因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因事须持任职单位证明,因病须经学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可作缓考处理,缓考成绩作正式成绩记载。第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凡擅自缺考含考试不交卷者)该科成绩以零分计。考试作弊者(

4、含协同作弊者)按照学院成人教育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面授规定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核,但允许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其成绩按“补考及格”或“补考不及格”记载。第十三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应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补考,没能补考的学生,按自动放弃补考处理,补考后仍不及格者,毕业前参加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转学与转专业第十四条学生所学专业以新生录取名册中的录取专业为准。一般情况下,学生应在录取专业坚持学习。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准许申请转专业: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

5、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2、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读学生可以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转专业。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第十七条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1、由本人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并公示。3、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第十八条学生应在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2、毕业前一年的。3、无正当理由者。第十九条学生转学

6、,按下列程序办理:因特殊情况转学者,需符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转学条件。学生要求转学,须由本人向学籍所在高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负责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1、凡申请由我校转入内其他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填写相关表格(一式四份),我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报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加盖学校章,由拟转入学校上报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教育厅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再由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办理相关手续。2、凡申请由内其他普通高等学校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我校和拟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填写相关表格(一式四份),拟转出学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学校章,由我校

7、上报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教育厅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再由拟转出学校和我校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条转学和转专业申报时间:1、每年两个时间段为集中申报时间:5月和11月。2、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申报材料初审并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于每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在学院网站上公示转学和转专业名单,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要立即查实处理,无异议后方可按程序办理。休学与复学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其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2、各种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因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

8、后,发给休学证明。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满,经本人申请,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凭休学证明办理复学手续。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者,应作退学处理。第二十三条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间断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退学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一学年补考后仍有四门(含累计四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2、学生学籍在正常毕业时间后可再保留3年时间。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3、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4、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

9、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含未缴清学费不予注册者)。6、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批。第二十六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奖励与处分第二十七条学校对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奖励,学校将适时组织优秀学生评选活动,奖励表彰材料进入学生档案。第二十八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从受处分之日起至下学期期末止),到期按学校

10、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第二十九条对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三十条对学生作出处分,学校需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学生的基本信息。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5、其他必要内容,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要热情帮助,严格要求,处理时要慎重,处分要恰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

11、申辩、申诉和保留不同意见。对学生的申诉报告,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第三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毕业、结业和肄业第三十二条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期满,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并颁发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第三十三条在学制期满、规定最长学习时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四分之三者,经学生申请,准予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已申请结业的学生,不再补考申请毕业。第三十四条学生本人应妥善保管毕业证书。如遗失,经学生本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附贝IJ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与以前所发管理规定相悖者,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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