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湖南省2018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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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全体合伙人经过充分协商,自愿合伙成立律师事务所,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第二条本所性质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自律性的合伙制律师执业机构。第三条本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

2、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第四条本所依法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二章合伙人第五条本所合伙人为:【】,男(女),律师执业证号【】;身份证号【】;住址【】;第六条合伙人享有下列主要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本所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三)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及规章制度;(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本所财务情况;(五)依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的规定退出合伙;(六)依照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对本所的资产享有财产权利;(七)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A)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

3、七条合伙人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出资;(二)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及规章制度;(三)对本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四)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五)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出资、利润分配和债务承担第八条本所的出资总额为【】万元,由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在签订合伙协议之日起1日内一次性缴足,其中: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出资资产总额的【】%;以现金出资人民币【】元,占出资资产总额的【】%;第九条本所不接受非合伙人出资。第十条新增合伙人的出资根据本所运作情况及资产状况,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十一条因合伙人变更、经营情况的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出资时,须经合伙人会议

4、表决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数额及增加或减少后各合伙人出资份额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第十二条本所的成本费用及其他费用的承担方式,按合伙人会议决议及财务管理制度确定。第十三条本所全部收入在扣除成本支出、税金及各项基金并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的净收益可作为利润分配。本所利润的分配方式按合伙人会议决议确定。第十四条本所建立健全人事、财务、业务、收费等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具体内部管理制度另行制定。第十五条本所财产由事务所统一管理使用,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第十六条本所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适用此款)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5、造成本所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本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本所债务以及本所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章管理机构第十七条本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第十八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或者罢免本所主任、副主任;(二)修改合伙协议、章程、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等重大规章制度;()审议本所发展规划;(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六)审议本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本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合伙人入伙、评定合伙人级别、决定退伙和除名

6、;(九)决定本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H一)其他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务。第十九条合伙人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联名提议或本所主任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应有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出才能召开。合伙人应当出席合伙人会议。第二十条合伙人会议对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项形成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持有财产份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对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二)、(九)项形成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持有财产

7、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本所章程及合伙协议对合伙人会议表决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合伙人在涉及本人及直系亲属直接利益事项的决议中应当回避。第二十二条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合伙人。合伙人会议应当制作合伙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所行政部门保管。合伙人有权查询合伙人会议记录。第二十三条本所设主任一名,主任为本所的法定负责人,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第二十四条本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中选举产生,报主管部门备案。本所主任每届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本所主任对合伙人会议负责,受合伙人会议监督。本所主任有权决定

8、合伙人会议议题,有权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第二十五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日常工作;(二)聘任或辞退工作人员;(三)批准一般的财务支出;(四)在紧急情况下,对本所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第二十六条本所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第五章合伙人变更第二十七条本所按下列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一)执业【】年并在本所执业【】年以上的专职律师;(二)承认合伙协议并签订入伙协议;(三)承认本所章程;(四)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出资;(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律师入伙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讨论且获得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第二十八条本

9、所存续期间,合伙人可自愿退伙,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合伙人。自愿退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第二十九条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合伙人对讨论事项进行表决,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严重违反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本所的规章制度,构成违约退伙。对合伙人违约退伙的认定,须由合伙人会议中除该违约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第三十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当然退伙:(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二)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三)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退伙情形的。第三十一条合伙

10、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合伙人会议除该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可以强制其退伙:(一)受到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的;(二)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第三十二条合伙人退伙时,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本所财产为结算依据。第三十三条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第三十四条合伙人对其退伙前本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伙人死亡,其在本所合伙财产中的所占份额,只能以现金形式由其继承人继承或按法律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凡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或纠纷,由合伙人会议协商解决,必要时可报请律师协会协调。第三十七条本协议的补充、修改,须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后方为有效,本协议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本协议未涉及部分由事务所章程规定或合伙人会议决定。第三十八条本协议自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签字,自司法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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