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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律师事务所章程(指引)(2018年9月28日第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所合伙协议制定。第二条本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忠于宪法和法律,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向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
2、法律服务。第三条本所依法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第二章名称、住所、组织形式、年限、业务范围第四条本所名称为。第五条本所住所为。第六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第七条本所执业年限为永久执业。第八条本所依法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3、(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八)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业务。第三章合伙人出资、权利义务、入伙、退伙第九条本所全体合伙人的出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合伙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详见合伙协议及相关文件。第十条合伙人享有下列主要权利:(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二)本所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三)提请修改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及规章制度;(四)监督合伙人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本所财务情况;(五)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的规定退出合伙;(六)依照合伙协议和本章程对本所的资产享有财产权利;(七)监督各项业务的开展;(八)本章
4、程和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合伙人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出资;(二)遵守合伙协议、本所章程及规章制度;()对本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四)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五)法律、法规、合伙协议和本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本所按下列条件和程序吸收新的合伙人:(一)执业【】年并在本所执业【】年以上的专职律师;(二)承认合伙协议并签订入伙协议;()承认本所章程;(四)按合伙协议的规定出资;(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律师入伙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伙人会议讨论且获得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同意。第十三条本所存续期间,合伙人可自愿退
5、伙,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合伙人。自愿退伙的,按合伙协议约定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第十四条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委托其他合伙人对讨论事项进行表决,累计达三次以上,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以及本所的规章制度,构成违约退伙。对合伙人违约退伙的认定,须由合伙人会议中除该违约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退伙生效之日。第十五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为当然退伙:(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二)被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发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退伙情形的。第十六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合伙人会议除
6、该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可以强制其退伙:(一)受到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的;(二)因执业过错给律师事务所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为强制退伙之日。第十七条合伙人退伙时,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委托的审计师事务所核准的本所财产为结算依据。具体分割、转让方法由合伙协议规定。第十八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己发生的本所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第十九条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的,其他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第四章决策、管理机构第一节合伙人会议第二十条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合伙人
7、会议依照本章程行使职权。第二H一条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选举或者罢免本所主任、副主任;(二)修改合伙协议、章程、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等重大规章制度;()审议本所发展规划;(四)审议年度工作计划;(五)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六)审议本所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七)审议本所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决定合伙人入伙、评定合伙人级别、决定退伙和除名;(九)决定本所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其他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重大事务。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由本所主任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合伙人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本所主任有权决定召
8、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应有全体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合伙人应当出席合伙人会议。第二十三条合伙人会议对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十)项形成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持有财产份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通过;对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九)项形成决议的,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持有财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通过。第二十四条合伙人在涉及本人及直系亲属直接利益事项的决议中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召开合伙人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合伙人。合伙人会议应当制作合伙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本所行政部门保管。合伙人对合
9、伙人会议的记录有权查询。第二节党的组织第二十六条本所应加强党的建设,保证律师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并“以党建促所建,以党建带队建“,推动律师事业向前发展。本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本所正式党员人数3名以上不足50名的,应当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50名以上不足100名的,可以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正式党员100名以上的,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本所正式党员少于3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本着以大带小、以强带弱的原则,与党建工作开展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建立联合党支部,或者由律师行业党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联合党支部,
10、共同开展组织生活。本所没有正式党员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的党建工作指导员指导做好党建工作。本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第二十七条本所党组织应根据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积极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实现“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和律师行业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严格落实党员管理制度,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把党员律师培养成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骨干培养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律师遵守党的纪律,教育广大
11、党员律师模范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执业纪律;关心律师的工作和生活,培养优秀律师人才,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帮扶困难律师,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律师文化氛围,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律师执业理念和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第三节主任、副主任第二十八条本所设主任一名,主任为本所的法定负责人,对外代表事务所,对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第二十九条本所主任由合伙人会议在合伙人中选举产生,报主管部门备案。本所主任每届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本所主任对合伙人会议负责,受合伙人会议监督。本所主任有权决定合伙人会议议题,有权决定召开合伙人会议。第三十条本所设立【】名副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由合伙
12、人中选举产生。第三十一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日常工作;(二)聘任或辞退工作人员;(三)批准一般的财务支出;(四)在紧急情况下,对本所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第三十二条副主任行使以下职责:(一)协助主任管理本所日常事务;(二)负责分管的其他事务。第三十三条本所根据需要设立日常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第五章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四条律师的权利:(一)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二)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三)享有依本所财务分配制度和保险福利制度规定的劳动报酬权;(四)就本所的管理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反映存在的问题;(五)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权利。第三十
13、五条律师的义务:(一)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四)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五)律师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及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六)应当依法纳税,并及时缴纳律师协会会费;(七)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八)遵守利益冲突处理规则;(九)爱岗敬业,勤勉尽责,相互尊重、相互合作,不得相互诋毁,不得损害本所的合法权益;(十)履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第三十六条律师因违法
14、执业或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赔偿责任由律师事务所和该承办律师承担,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该承办律师追偿,但如该承办律师系为执行事务所的决定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以免除或减轻该承办律师的责任。具体过错责任赔偿办法由本所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定。第六章律师(代表)大会第三十七条为了维护本所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所的健康发展,本所建立律师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律师大会制度,律师(代表)大会接受律所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正确处理本所和本所律师的权益关系,依照本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第三十八条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听取律所重大决策和管理情况的报告,
15、对律所的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根据律所的要求,评议律所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围绕律所管理和律师生活福利等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四)其他需要律师(代表)大会研究、讨论、决定的事项。第三十九条律师代表由律师直接选举产生。选举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律师参加方为有效。第四十条律师(代表)大会所需活动经费,由本所承担。第四十一条具体选举办法由本所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定。第七章律师维权与惩戒第四十二条本所为律师维权惩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本所应制订维权和惩戒工作制度,成立律师维权、惩戒工作部门,负责受理、调查、决定、执行律师维权、投诉、惩戒等事宜。第四十三条本所建立健全完善维权惩戒事件工作台帐登记制度,做到维权投诉有登记、处置过程有追踪、处置结果有反馈,全程实施履责留痕。对需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实施的维权工作和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及时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报告。第四十四条本所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以违规违纪论处:(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以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