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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加大对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区和单位激励支持力度,充分调动激发各地各部门改革创新、大胆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落地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督查激励工作坚持典型引路、激励少数、培育多数、带动全面的原则,充分发挥督查激励和示范引领作用,确保受到督查激励的地方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安排上措施有力、成效明显,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
2、第三条督查激励工作按照部门实施、地方申报或部门考评、省政府督查室审核把关、省政府审定同意的程序进行,省政府督查室负责统筹协调推进每年度省政府督查激励工作。第四条督查激励的对象为每年度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激励事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市(州)、县两级政府。省政府相关部门作为督查激励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除在省政府层面予以督查激励外,原则上不纳入部门实施的督查激励范围。年度单项工作督查激励对象原则上市(州)级每年不超过3个、县级每年不超过10个。第五条督查激励事项由具体组织实施的省政府相关部门参照借鉴国务院各相关部委开展的年度督查激励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按照“大稳定、小调整的
3、原则,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可作适应性修改,提出自行开展的激励事项,充分体现我省资源禀赋、特色亮点。第六条省政府督查室每年年初对省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的督查激励事项进行汇总审核,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按程序开展。第七条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年度督查激励事项及时制定或调整完善本部门本行业开展督查激励事项的实施办法,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实施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按各部门职责分工共同制定。实施办法制定后,根据激励范围以一个部门或多部门名义印发,同时抄送省政府督查室。第八条省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权限在实施办法中明确政策、资金、项目等激励措施。除确定奖励的激励资金外,在分配中央和省财政相关资金时,可
4、对受激励的市(州)、县(市、区、行委)给予倾斜支持,并优先安排项目和政策支持。同时,激励措施要充分整合省级各部门现有的政策、资金、项目等资源,使资源配置更加科学合理。第九条省政府相关部门对各地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科学精准客观评价有关地区工作,评价工作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主,并统筹考虑我省东部地区、柴达木盆地、环青海湖地区和青南地区的发展基础、工作重点等,分区域、有侧重地开展评价,同时考虑当年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等因素。第十条考评过程中,省政府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的有关文件精神,力戒形式主义,尽量与年度常规调研、督导情况相结合,并充分运用互联网、
5、大数据等技术,对已纳入全省年度目标考核指标体系的不再单独组织考核,可直接应用全省考核中单项考评结果,相同事项不搞重复考核评估和激励,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并做到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第十一条对拟提名单中以县(市、区、行委)为督查激励对象的,名单报省政府督查室前,省政府相关部门需书面征求市(州)政府意见。第十二条当年因工作不力,被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约谈、问责或在巡视、审计、督查中发现存在重大突出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市(州)和县(市、区、行委),在相关激励事项中不予表扬激励。第十三条省政府督查室对省政府相关部门上报的拟激励地方名单进行汇总审核。同时,结合全年政务督查以及综合各类各项表彰激励情况,确定省政府拟给予一定激励支持的地方名单;被当年国务院督查激励支持表彰的地区,直接列入省政府督查激励支持的地区名单。督查激励名单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同意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表彰。第十四条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注重梳理总结受激励地区经验做法,通过网站、新闻媒体以及举办现场会、组织观摩交流等方式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推动形成具有地方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供其他地区学习借鉴。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督查激励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