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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锡林浩特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一、出台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锡林郭勒盟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二、出台意义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2、。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三、办法措施(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级)、较大(In级)和一般(IV级)四级。(二)应急指挥机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在
3、国家、自治区、盟行署的指导下做好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网信办,政府办、卫健委、发改委、教育局、工信局、公安局、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科局、商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草局、城管局、外事办、人武部、市武警中队、红卜字会。根据需要,可对市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及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
4、调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有时限:12小时预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为责任报告单位。履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为责任报告人。突发公
5、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卫生健康委根据情况,及时向毗邻旗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信息。(四)五大措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规定了5个方面的应急处理措施。第一,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可调集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
6、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划定控制区域;疫情控制措施;流动人口管理;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健康教育;开展群防群治;维护社会稳定。第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采取应急控制措施;进行督导检查;进行信息通报;开展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I;普及卫生知识;进行事件评估。第三,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7、;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第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进行实验室检测;开展技术培训。第五,卫生监督机构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将追究责任预案规定,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