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卫健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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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卫生健康局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单位名称检查项目检查子项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市卫生健康局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监督检查市卫生健康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现场检查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部门和人员;卫生管理档案;卫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监督检查艾滋病防治条

2、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H条。有无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集中式供水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现场检卫生许可、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工程项目验收有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集中式供水检查理办法第三条;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查水质处理情况;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情况;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情况;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3、管理办法第三条;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许可、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设施卫生要求;设施设计卫生要求;设施日常使用卫生要求;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和水源选择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管理制度;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是否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4、第三条;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现场检查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人员培训、健康证、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销售使用的监督检查涉水产品经营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现场检查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

5、情况;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第八条。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供水水源防护情况。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6、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情况;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对托育(幼)机构卫生的监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现场检查托幼机构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

7、落实情况;托幼机构饮用水水质情况;托幼机构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督检查可批件情况;托幼机构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婴幼儿伤害预防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O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是否符

8、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在安全管理、改善环境、加强照护、预防伤害方面是否符合规范;托育机构消防安全基本条件、消防安全、用火用气用电。易燃可燃物、安全疏散、应急处置管理是否符合安全指南规范。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现场检查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备案的职业病诊断信息真实性情况;按照备案的诊断项目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开展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参加质量控制评估及整改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9、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职业卫生管

10、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情况;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资料的情况;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中华

11、人民共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监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现场检查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

12、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的报告情况;外省放射卫生技术督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治法第九条第二款;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服务机构备案情况;资质证书;年度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放射工作人员职也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及考试合格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对医

13、疗机构和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至第十四条。现场检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是否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情况。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是否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况。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

14、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是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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