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范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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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禁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处置范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监督管理,严禁严控危险废物转入,规范经营处置行为,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利用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实施城镇固体废物存量清零行动,加快构建固体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到2022年底,实现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区域内处置需求,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的目标;到2025年,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收集全覆盖的危险废物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体系,建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风险严控

2、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一、严禁转入范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存在以下情形的危险废物严禁跨省转入。一是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二是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包含无机氟化物废渣、农药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精(蒸)镭残渣等;三是环境风险高、综合利用率低、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没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包含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酸、废碱、废乳化液等;四是危险废物重金属(汞、神、铅、辂、镉)含量与接收单位环评报告中所列原料严重不符的,包含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废催化剂等。二、统筹利用处置优化建设布局。通过科学评估、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分行业、分区域补齐危险

3、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置设施短板。推动各市州有计划开展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设施运行情况的评估,制定实施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完善处置能力建设布局。着力解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结构性问题,推动建立省域内能力总体匹配、市州间协同合作的处置体系,实现处置能力建设与省内产废规模数量基本匹配。加快建成市州和县级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鼓励发展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做好源头分类,促进规范处置。完善应急响应。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预案,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应急管控,严格按照青海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适用范围开展应急处

4、置,科学制定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方案并报属地政府备案,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纳入市州和县级政府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强化协同处置。各市州要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区域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市州政府、工业园区和已有危险废物协同处置企业,必须按国家要求明确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按规定做好区域危险废物协同处置工作。列入协同应急处置清单的设施,根据实际设置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备用进料装置,严格落实收运处置卫生防护措施,保障人体健康安全。三、严禁严控转入严禁转入范围。

5、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存在以下情形的危险废物严禁跨省转入。一是不可再生利用,单纯以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的危险废物;二是危害性大、危害特性不明的危险废物,包含无机氟化物废渣、农药废物、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精(蒸)僧残渣等;三是环境风险高、综合利用率低、利用后产生的二次废渣没有妥善处置方案的危险废物,包含表面处理废物、含铜污泥、废酸、废碱、废乳化液等;四是危险废物重金属(汞、种、铅、铝、镉)含量与接收单位环评报告中所列原料严重不符的,包含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废催化剂等。严控利用规模。对省内重点工业发展具有支撑作用、在循环经济产业链中占有重要份额、有助于推动工业生产循环补链的下游危险废物利用

6、企业,应以处置省内危险废物为主,在保障生产所需基础上,有效控制跨省转入危险废物数量。凡需转入综合利用类工业危险废物(废铅蓄电池除外)的企业,须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全成分分析报告。现有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企业接收省外转入工业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核定规模的30%。严格接收审查。各市州和相关部门须全面加强危险废物跨省转入监管,健全管理台帐,对确需跨省转入可利用的危险废物经营处置单位,先由所在地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再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从严审查。存在以下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不得出具同意接收意见,相关企业一年内不得申请接收省外转入业务。一是凡存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二是受到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部门(包括水利、自然资源、林草、国家公园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三是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四是不能说明上年度及本年度接收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情况的;五是拟接收企业不具备利用能力或超出其危险废物经营范围的;六是拟接收企业正处于责令限期整改,未完成生态环境部门整改要求的;七是新产生危险废物种类、数量去向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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