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医院医疗纠纷处理制度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迅速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医务科、护理部、临床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医患纠纷处理小组。遇到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不能解决,患方有扬言上访、冲击医疗单位、报复医务人员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派出所、公安机关。处理医患纠纷时,要耐心听取患者或家属反映的意见,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答复,耐心解释,不简单化、不冷淡、不敷衍,并认真做好记录。发生医患纠纷时,对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医疗单位应及时告知死者家属申请尸检的有关规定,并将情况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医患纠纷确因医务质量服务质量、医疗技术操作失误引起的后果,事后,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应视情节轻重、责任大
2、小,对有关当事人作出严肃处理。医疗纠纷理赔大多以经济理赔的形式解决,为了教育其本人,维护医院利益,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赔款金额与科室、个人挂钩,其理赔比例按院有关规定。对涉及医疗质量、技术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束,科内或院内要及时组织讨论,分清责任,找出差距,提出整改措施医疗纠纷处理程序A,基本程序1、医疗纠纷发生,患者及家属向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投诉,提出查处要求。2、医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应立即指派专人妥善保管原始资料,封存有关医疗物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如病人死亡应主动提出尸体解剖。3、组织医疗行政管理部门展开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必要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纠纷由卫生行政部
3、门组织调查、处理。(1)调查病人及家属。(2)调查有关当事人主要是被投诉人员。(3)调查旁观人员。(4)查阅有关医疗文书等资料。(5)进行技术咨询。为慎重起见,调查时最好请被调查人将情况写成文字材料,有条件时应进行录音。调查的内容主要是事件发生的经过。4、熟悉有关法规和制度。5、处理医疗纠纷时,如出现患者及其家属殴打医务人员,扰乱医疗工作秩序,应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和公安,请求协助处理。6、如系一般医疗纠纷,在调查后,则可由社会工作部与病人协商解决。如病人或家属不能接受,则将调查结果报院领导。7、社会工作部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具体研究,查找问题,吸取教训,制订出处理意见。8、将社会工作部处理意见与病人
4、或家属商谈,争取协调解决。如确属医院问题,必要时予以经济补偿或理赔。医疗纠纷的发生和处理情况应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9、如纠纷仍未能解决,则建议患者或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10、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医院根据鉴定结论和有关法规及制度作出相应处理。Ih如病人或家属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最终鉴定结论仍然不服,则可由法院进行最终判决。如对县区级法院判决结果不服,可诉诸更高一级法院,直至高级人民法院。12、根据法院判决结果作出相应处理。B、投诉情况记录备案1、投诉人姓名或单位名称。2、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和住院号。3、投诉的主要内容和目的。4、调查的基本情况。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教训。
5、6、处理情况。C、有关资料1、投诉信件。2、调查记录。3、有关的录音材料整理。4、有关的医疗文书。5、有关物证材料。医疗事故鉴定程序1、召集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2、召开会议,通报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医疗纠纷的基本情况。3、学习有关法规文件和规章制度。4、鉴定调查:复习病情资料,包括查阅病历,病理切片和尸体解剖结果以及有关当事人的记录和录音资料等。5、鉴定辩论。6、鉴定:(1)采取无记名投票进行鉴定。(2)应用医疗事故(事件)辅助鉴定系统进行鉴定(优点是可以将鉴定者的意见和鉴定结论全部保存下来)。7、发布医疗事故(事件)鉴定书。8、依照鉴定结论作出相应处理。法院诉讼、判决基本程序一、起诉。主要是原
6、告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个别情况下可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入笔录。二、受理与立案。法院接到起诉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三、开庭前准备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答辩状副本。2、确定审判组织。3、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4、确定审判人员是否自行回避。5、审查并确定案由。6、确定当事人范围、通知遗漏的当事人参加诉讼。7、审核诉讼材料。8、认真调查和收集证据。主要方法有: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要求当事人、第三人提供证据;询问证人、鉴定人;提取物怔、书证、视听资料为证据;勘验物证、现场。9、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情况。10、查清是否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况。11、查清是否有需要合并审理的情况。12、查清是否有分开审理的情况。13、查清是否有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情况。14、制定庭审提纲。19、开庭通知及公告。四、开庭审理1、开庭预备。2、审理开始。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