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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程措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矿机电类规程措施的编写、审批,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所有上报的规程、措施必须在施工(作业)前审批、贯彻学习完毕,并要有相应的签字记录。笫三条对于电气焊措施、912(叉车)特种车辆作业措施等常规性措施可以直接上调度会审批,其他措施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报机电科进行预审。第四条凡是已经制定标准格式的规程、措施,必须按标准格式进行编写。第五条各类规程、措施的编写必须与相关规章、制度、标准等相吻合,严禁出现与上述内容相违背的条目。第六条规程、措施的文字叙述必须清晰明了、通俗易懂,所含图表准确、图例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第七条以下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更换大型部件、使用新设备、
2、机电安装过程(综采拉移变、连采延皮带、连采倒风机等)、不少于10人同时作业的机电检修工作、时间在8小时以上的检修工作以及其他由机电科或矿领导指定需审批的措施。第八条各区队制定的操作规程必须包括所有在用设备,当设备更换后必须重新编制。严禁沿用、套用与在用设备不相符的操作规程。第九条操作规程的编制必须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标准进行,而且符合设备安全使用的要求。第十条处罚:1、需编制措施未编制直接作业的,每次罚款300元。2、措施不能按期审批或先作业后审批的,每次罚款200元。3、凡不按规定要求的标准格式进行上报的措施,每次罚款100兀O4、机电科在措施审批过程中每发现一处错误,罚款50元;经机电科审核的措施在矿领导审批过程中每发现一处错误,罚机电科相关预审人员50元。5、在对规程措施检查中,对规程措施回答不出或掌握不牢的,每发现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