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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范文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1为更好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加强本单位的自身管理,不断提高本单位的卫生水平,保护广大公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必须齐全有效,卫生许可证及公共场所卫生信誉等级牌要悬挂在醒目处。二、要保持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污垢和垃圾。三、必须设有消毒间和消毒设施,所设容器要标记明显。四、被套、枕套(巾)、床单等卧具要一客一换,常住客床上用品至少一周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五、公用茶具应每日清洗消毒。茶具表面必须
2、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客用口杯、茶杯消毒要按以下程序操作和备用:1、物理消毒红外线消毒:将洗涤好的餐具放入消毒柜;温度保持摄氏IOO度,消毒时间不得少于15分钟。2、化学消毒对不宜蒸、煮的口杯、茶杯、酒杯可在洗净后用化学消毒(程序:除残渣一热碱水浸泡洗刷一化学消毒一清水冲)(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产品。(2)消毒液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的使用说明进行。3、口杯、茶杯的保洁经消毒的口杯、茶杯应有专门的保洁柜,存放整齐避免与其它杂物混放,防止重复污染,并对保洁柜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六、顾客用棉织品要在符合要求的消毒服务机构或
3、自备洗涤消毒间内清洗消毒。消毒后的产品要放在保洁柜内。撒换下的顾客用棉织品要按规定的程序分类清理回收,且不能污染清洁物品。七、客房内卫生间的洗漱池、浴盆应每日清洗消毒。无卫生间的客房,每个床位应配备有不同标记的脸盆和脚盆各一个。脸盆、脚盆和拖鞋要做到一客一换,用后必须清洗和消毒。八、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无水垢、污垢。九、经营场所的公共卫生间要做到每日清扫、消毒、并保持无积水、无蚊蝇、无异味。十、经营场所要有防蝇、蚊、螳螂和防鼠害的设施,并经常检查设施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十一、店内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蓄水池要符
4、合输水管材卫生要求,做到定期清洗消毒。十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要达到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要求。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2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卫生部颁发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政府要将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总体规划,加强对卫生管理和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一)民航、铁路、交通部门,要加强车站(包括火车站和汽车站)、机场、码头、港口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卫生管理;商业、物资、轻工、粮食、外贸、文化、体育、旅游、园林等部门,要
5、把公共场所卫生工作列入企业经营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管理。(二)计划、建设、环保、规划设计等部门,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规划,对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场所,按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把好选址、设计关。(S)宣传、新闻、教育等部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条例精神,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四)公安、工商、财政、环保等部门,要按条例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工作。(五)各级卫生部门是对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卫生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健全监督网络,充实监督人员和技术装备。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建立完
6、整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第四条经营单位应建立卫生责任制度,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按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知识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五条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按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进行体格检查,领取“健康合格证”。“健康合格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工作期间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第六条凡在本省境内的公共场所,包括照像馆、邮局、银行(储蓄所)、客运售票处等,应按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
7、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年复核一次,持证单位或个人应填写复核登记表,经发证机关审核合格后,在复核登记表上加盖年度审核章,并在“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上加贴年度有效贴花,逾期三个月未加盖年度审核章和未加贴年度有效贴花者,按未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处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第八条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条例第二条和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举的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对吊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者,卫生监督机构须提出书面意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
8、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按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填写事故报告表。第十条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未及时报告或少报、漏报、不报的,卫生监督机构应追查补报;对故意隐匿不报者,由卫生监督机构追究当事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建设项目必须接受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应将下列资料报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领取“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L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及扩初设计的卫生篇章,对需要编制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在扩初设计同时,编制卫生评价报告书;2 .建设用地范围内和选址周围的有关环境资料;3 ,与卫生有关的
9、施工设计资料。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卫生监督机构必须对建设项目的卫生设施质量、卫生技术措施、环境卫生质量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卫生评价,提出书面验收结论。第十二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省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部、省属单位(包括部、省属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部、省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二)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市属单位(包括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直接卫生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市属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S)县(不设区的市
10、、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实行卫生监督管理,对所属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第十三条上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及本辖区内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不恰当的处理决定,有权纠正或重新处理。第十四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按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乡、镇、街道卫生院(所)防保医生中设立公共场所助理卫生监督员,协助卫生监督员进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必须遵守卫生监督员守则,在职责范围内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管理。
11、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第十五条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实施细则第四章规定,给予处罚。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31、卫生许可证悬挂在大厅、入口等醒目处。2、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3、环境应整洁、明亮、舒适。随时清扫地面废弃物,并有专门容器存放。4、有健全的卫生制度,店内有消毒设施或消毒间(区)5、理发用围布、毛巾,美容用毛巾、面巾、床单、被罩等应清洁,一客一用一消毒。6、美容工具、理发工具、胡刷等用后应消毒。清洗消毒后的工具应分类存放。7
12、、对患有头癣等皮肤传染病的顾客要有专用的理发工具,并有明显标志,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于皮肤病人专用理发工具箱。8、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可上岗。9、工作人员在工作前双手必须清洗消毒,应穿清洁干净的工作服,洁面时要戴口罩。10、生活美容场所不得从事医疗美容服务。11、供顾客使用的化妆品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4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须悬挂在场内显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2、新建
13、、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GB9667到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协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5、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
14、清洗或更换。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须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须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到O.5mgl,必须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须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10、在泳池入口处,必须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到IO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51、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
15、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固定责任人员专人管理,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按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做到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从业人员健康证(卡)由人事部保管,按部门分类保存、备查。3、坚持“晨检”制度,每日对上岗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询问,及时发现不符合卫生要求的上岗从业人员,做到及时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隐患,有晨检记录。4、严格厨师、服务员招聘上岗程序:面试、体检、持体检合格证明后再试工、上岗。杜绝试工后体检及边试工边体检等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即上岗的违法行为。5、制定在岗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计划,结合本司实际及各食品加工、制售区域特点,有计划的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与卫生知识的培训,有培训记录。6、定期对在岗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五四制、个人卫生要求、除四害措施、生熟分开内容、食品感官检验知识、食品采购运输保管要求、食品添加剂使用要求、食品营养与合理膳食、食品污染的预防、食物中毒的预防原则与措施等内容,有考核记录。公共场所各项卫生管理制度61、所有商场超市均应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