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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县城区规范销售及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为加强城市管理,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噪声污染,消除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品质,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安仁县城区范围内规范销售及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实际为城市建成区以及部分城乡结合部)具体为:*(详见附件)。二、设立公园广场和广场两处烟花爆竹燃放点,限于燃放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燃放时间为除夕至正月初六和元宵节每日5时至22时,除夕当晚可以延长至次日2时。三、自本通告
2、下发之日起,对禁燃区范围内不符合法定设定条件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停止办理相关行政许可。四、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公安机关原则上对禁燃区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停止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五、禁燃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节日、婚丧嫁娶、乔迁、生日宴会等各类庆典活动中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应带头严格执行本通告规定,杜绝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城市环境。六、各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将规范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监管。应急、宣传、公安、市监、城管、民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教育、消防等部门按职责做好规范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七、在禁燃区内非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法处理。八、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并积极举报在禁燃区内非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九、本通告自2023年1月20日起施行。原关于县城区规范销售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