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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砂石处置工作管理意见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快速发展,涉及砂石开采的土地整治、地产开发、航道河道疏浚、农田改造、交通能源等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开挖砂石工作的管理,依法依规开发利用砂石矿产品资源,依据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和单位印发的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对经批准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整体修复区域内按照生态修复方案实施的修复项目,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采挖的砂石,除项目自用外,多余部分允许依法依规对外销售”和“及时总结推广河道航道疏浚砂综合利用试点经验,推进河砂开采与河道治理相结合,建立疏浚砂综合利用机制,促进疏浚砂利用”的规定
2、,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工程施工项目中产生的砂石处置工作,制定如下管理意见。一、涉砂石建设工程及砂石矿产品定义1 .涉砂石建设工程定义:涉砂石建设工程是指已取得用地、用海、清理疏浚河道、航道、水库等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在已批准范围内,因工程施工开挖、吸采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资源的各类建设项目。2 .砂石矿产品定义:是指涉砂石建设工程在工程施工范围及施工期间因施工产生的可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矿产品。二、处置基本原则1 .因施工需开挖砂石的工程建设项目,不需要设置采矿权,工程自用后剩余的砂石实行县砂石管理局统一管理、县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导处置、国有砂石公司统一经营、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及市
3、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原则。2 .砂石处置收入以国有资产收入名目纳入同级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砂石处置收入优先用于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修复、地质灾害防治、所涉项目政策处理等方面。三、处置工作流程1 .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砂石管理局提出砂石处置申请。申请时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用地审批材料、砂石自用和余量计划方案。未经立项的,应提交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砂石自用情况说明、工程自用承诺等材料。2 .受理。由县砂石管理局负责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处置条件的,提出处置方案。3 .验收。项目监理应对项目工程挖掘、使用砂石情况进行监理,监理报告中应对工程涉及的开挖量及填方量进行核实
4、,并出具验收意见。无监理的,由县砂石管理局指定监理部门监理砂石挖掘利用情况,并出具砂石监理报告。4 .招标。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安排,将自用后剩余的砂石运送到统一堆放场,县砂石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评估后,由国有砂石公司统一销售。5 .结算。砂石处置款扣除工程费用(车辆运输费、装卸费、管理费等支出)后,所得砂石处置收益纳入县财政非税收入账户。四、监督管理1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监管,加强对项目施工设计方案的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可实施性。2 .施工单位及法人对项目负总责。各项目实施主体或工程建设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设计方案施工,严格按照承诺实施工程管控,确保砂石自用。对
5、违反规定私自销售砂石或超范围开挖的,以非法采矿罪论处,并通报企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信用扣分。3 .县直各有关部门是砂石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砂石管理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环保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工程建设项目中开挖砂石涉及的相关业务办理和监管工作。4 .国有砂石公司应做好工程项目剩余砂石收集、运输、销售和堆放场所存储、环评、安全等工作。5 .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及时主动将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情况报砂石管理局,砂石管理局应将处置信息提供给发改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管理机关和税务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矿产品处置单位提供的信息,依法征收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