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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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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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使用学校预算经费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服务和工程的采购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家具用具、软件、图书(含电子数据库)、药品、耗材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第三条学校招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

2、诚实信用等原则。第四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依规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采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影响招标采购过程,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中标(成交)结果。第五条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职能部门(单位)已完成采购立项(采购预算经费已纳入预算管理,采购计划已获批);(二)采购申请单位已明确采购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S)采购对象为进口货物的,已办理完成审批、备案手续。第六条科研仪器设备等货物及服务的采购按大学科研仪器设备等通用货物及服务采购补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学校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标采购

3、工作。由分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后勤保障、基本建设、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领导学校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研究审定学校招标采购规章制度;(二)研究确定学校委托代理限额;(S)审定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及相关服务直接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等重要事项;(四)监督全校政府采购和招标工作,研究拟定对学校招标采购中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意见;(五)研究全校政府采购和招标的其它重要事项。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投标管理中心。第八条招投标管理中

4、心(以下简称招投标中心)主要职责为:(一)承担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决定,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二)归口管理学校招标采购项目的采购执行环节,协助职能部门(单位)审查采购需求和招标文件(采购邀请书)、签订合同和履约验收;(S)代表学校向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公司委托学校政府采购和其他招标项目,监督招标代理公司组织学校项目评标(评审)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帮助采购项目负责人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四)组织学校委托代理限额以下、校内分散采购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和集体谈判;(五)组建评标(评审)小组,考评评标(评审)专家,征集校外招标代理公司,记录供应商

5、参与学校采购活动情况;(六)依法依规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合同公告,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七)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采购单位和人员答复和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调查等,向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汇报在学校招标采购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A)管理学校招标采购项目信息,完成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填报,编制上报财政部政府采购项目季度、年度报表,整理归档招标文件(采购邀请书)资料。(九)组织校内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十)指导相关单位规范组织小额采购、协议供货、紧急采购、涉密等项目的采购执行,接收审核职能部门(单位)、学院组织的集体谈判采购项目备案材料,会同职能部门(单位)监督检查

6、相关项目采购情况。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建学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应包括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涉及领域的技术、经济和法律专家。评审专家负责独立评标评审招标采购项目,参与论证招标文件(采购邀请书),复核评审结果,参与答复、处理供应商异议、质疑、投诉调查等事项。第十条审定采购需求、审批立项、审查招标文件核心内容合理性(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指标和参数、服务内容要求、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交货期等商务条件、验收方案和标准等)、审定评审标准、参与评审、签订合同、监督履约、组织验收等由承担采购品目管理职责的职能部门(单位)负责,执行职能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项目包含多项品目的,由其主要品目对应的职能

7、部门(单位)负责上述采购环节的管理,其它品目对应的职能部门(单位)参与管理。学校主要采购品目的上述环节管理部门(单位)如下,其他采购品目由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其管理部门:(一)一般设备和软件、家具用具、行政办公耗材等采购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二)实验仪器设备和软件、实验家具耗材等采购项目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管理;(三)装修、拆除、修缮工程及相关主材等采购项目,以及校园保洁、绿化养护、物业管理、主副食品原材料、生活耗材、医疗药品用品等采购项目由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集团)管理;(四)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及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相关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项目,以及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

8、、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项目由基本建设处管理;(五)安保、消防、监控、交管等采购项目由保卫处管理;(六)图书、期刊及数据库等电子文献资源由图书馆管理;(七)信息化建设采购项目由信息管理中心管理;(A)本科在线(网络)课程制作服务等采购项目由教务处管理;(九)工会福利费采购项目由工会管理。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指校内部门、单位或科研项目中具体负责采购业务的人员,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市场调研,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范围内编制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包括技术规格、数量、服务标准、验收要求等)和评审标准,并确认招标文件(采购邀请书)最终稿;(二)代表学校参与采购项目的评标(评审),并依法依规确定中标(

9、成交)供应商;(三)作为第一责任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依法签约,监督供应商履约情况,及时发现并向职能部门(单位)报告合同履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参与项目验收;(四)负责答复处理供应商针对采购项目需求、评审标准的询问、质疑,参与投诉调查;(五)接受相关部门对采购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可书面授权熟悉采购项目的其他本校在职教职工完成采购职责。一经授权,被授权人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处理采购项目有关的事项。第三章供应商管理第十三条供应商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

10、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其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前期履行学校采购合同情况良好;(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四条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时,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公平交易、质疑投诉的权利。第十五条供应商参与学校采购活动,应承担以下义务:(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公平交易、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学校采购活动;(二)按照学校要求提供采购活动所需相关证明材料;(S)对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学校技术、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四)依法履行采购合同;(五)法律、法规和

11、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六条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上报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理:(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二)与其他供应商串标、围标;(S)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四)与项目负责人、采购组织者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向项目负责人、采购组织者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七)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供应商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响应)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响应)事宜;(三)

12、不同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响应)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第四章采购组织与采购方式第十八条职能部门(单位)完成采购项目立项后,应按照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将招标采购项目委托给相应机构组织采购:(一)以下采购项目纳入省级集中采购,由招投标中心委托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1、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预算金额IOO万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物业服务为200万元以上);2、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1000万元以上、社会关注度

13、高、与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关系密切的项目;3、其它按规定应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项目。(二)以下采购项目纳入省级分散采购,由招投标中心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采购:1、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达到学校委托代理限额(IOO万元)的货物、服务项目;2、预算金额达到学校委托代理限额(IOO万元)的工程项目及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S)以下采购项目纳入校级集中采购,由招投标中心组织采购:1、预算金额达到省级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项目50万,工程项目60万),未达到学校委托代理限额(IOo万)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2、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条件的项目;3、适用大学科研仪器设备等通用货物

14、及服务采购补充管理办法(试行)的项目;(四)省级集中采购目录规定应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项目(含预算50-100万元的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防火墙、入侵检测设备、安全审计设备、公务用车、家具用具、印刷服务、机动车维修、保养、保险服务,及预算50-200万元的物业管理服务),由职能部门(单位)或委托招投标中心公开组织集体谈判。职能部门(单位)组织集体谈判的应将采购纪要和合同交招投标中心备案。(五)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按网上商城相关管理办法采购。(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20万以下的由采购单位、职能部门(单位)按其规定的校内分散采购限额分别

15、组织集体谈判、直接采购,或者委托招投标中心组织集体谈判采购;20万以上的由招投标中心组织集体谈判采购。第一至四款的项目应遵照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采购,第五、六款的项目按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采购。第十九条工程招标规模限额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上)、工程相关货物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上)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服务采购项目(100万元以上)应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采购。第二十条选取食堂主副食品原材采料购项目成交供应商可从省高校后勤协会高校伙食原材料联采等平台中标供应商中二次比价优选。如果该方式无法满足需求的,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招投标中心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采购,2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保障处组织集体谈判采购。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可根据项目需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招标方式,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投标。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竞争性谈判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项目负责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指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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