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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天津市十四五期间却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享受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以下统称“进口单位”),包含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第三条进口单位
2、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包括两类(以下统称“进口商品”):(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以上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是指符合科学技术普及法天津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规定,以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的影视作品、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用品。第四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天津海关核定进口单位名单,会同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
3、广播电视局)核定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科技部等部门印发的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核定科普用品。第二章进口单位名单核定、复核和变更第五条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二)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第六条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二)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
4、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三)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第七条进口单位名单核定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时间以市科技局通知为准。第八条申请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对申请信息真实性负责。第九条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口单位名单核定,并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将结果函告天津海关,抄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报送科技部。上述函告文件中,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单位,将
5、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第十条已取得进口免税资格的进口单位,应按照市科技局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限内主动提出资格复核申请,并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一条未经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单位不再列入进口单位名单。市科技局将相关名单函告天津海关,抄送相关部门,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停止享受进口商品税收政策。第十二条进口单位发生名称、地址、单位性质、业务范围等重大变更的,应在重大变更发生后3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市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进口单位的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函告、抄送相关部门。通过变更审核的进口单位仍需参加当年度资格复核。第三章进口商品核定第十四条进口单位进口的科
6、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应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规定的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内,并符合国家有关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进口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应在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十四五”期间免税进口科普用品清单范围内。第十六条进口单位应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手续,并在办理减免税手续前15个工作日前向市科技局提出进口商品核定申请。第十七条市科技局会同市新闻出版局、市电影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核定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
7、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结果函告天津海关,抄送相关部门并通知进口单位。第十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定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用品,核定结果函告天津海关,抄送相关部门并通知进口单位。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九条进口商品应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第二十条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查实后,函告天津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本办法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
8、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自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Bo附件2天津市科普进口单位申请表单位名称:联系人:所在部门:职务: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日期: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二。二三年制填表说明:(一)基本信息1 .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2 .组织机构代码:根据事业单位组织代码证或市场监督局颁发的登记证书填写,并附复印件。非法人单位,不用填写组织机构代码。3 .拟进口商品类型:根据实施办法第三章规定,勾选“科普影视作品”或“科普用品”。(二
9、)科普工作情况1 ,科普场馆面积:如实填写,提供有权使用的场地证明材料,包含产权证、房屋购买合同、租赁合同等。2 .科普工作内设机构:如实填写,提供科普工作内设机构设置证明材料。3 .年度科普工作经费:近三年年均科普工作经费(万元),提供近三年科普经费来源和投入资金情况说明。4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数量:如实填写,提供专职和兼职科普工作人员清单明细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称、专业领域,科普工作内容,并注明专职或兼职。5 .科普场馆展陈设施数量:如实填写,提供科普展陈设施清单明细表。6 .近三年特色科普活动:如实填写,提供近三年特色科普活动清单,包括活动名称、时间地点(线上活动可不写地点)、主要
10、内容、参与人数,附不超过3张图片。7 .年开放天数:如实填写,提供面向公众开放天数和面向青少年优惠或免费开放天数的情况说明。8 .科普工作基本情况内容可另附纸填写,证明材料按顺序编号附后,并逐项加盖公章。(三)审核意见申报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其他内容无需填写。(四)填报要求申请表填写内容应真实有效,纸质版一式5份,电子版(光盘)1份。一、基本信息单位名称成立时间单位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是否独立法人口是;口否业务范围单位性质口行政机关;口事业单位;口企业;口其他组织是否有违法或失信行为是否科普基地及名称拟进口商品类型科普影视作品口科普用品二、科普工作情况科普场馆面积(m,)科普工作内设机
11、构1 .机构名称:;2 .人员数量:人。年度科普工作经费(万元)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数量L专职人员:人;2.兼职人员:人。科普场馆展陈设施数量近三年特色科普活动1 .活动场次:场次;2 .参与人次:万人。年面向公众开放天数年面向青少年优惠开放天数科普工作基本情况概述(不超过500字)三、审核LRL申报单位承诺1 .本申请表所填内容与申报单位实际情况完全一致;2 .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可靠,不存在伪造、变造;3 .遇重大变动,一定及时向审批单位报告并履行有关程序;4 .其它(请叙述):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申报单位公章年月日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同意申报。(经办人:联系电话:)盖章年月曰专家审核意见口同意不同意不同意原因:筹:年月日(本表格正反而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