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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纺织原料及纺织制品进出口税则注释总注释总的来说,第十一类包括纺织工业用的原料(丝、羊毛、棉、化纤等)、半成品(例如,纱线及机织物)以及用这些半成品制成的物品,但不包括某些材料和产品,例如,第十一类注释一所列的货品,本类某些章的注释或本类有关品目注释中所列不包括的货品。尤其是下列各项货品,一律不得归入第十一类:(一)人发及人发制品(一般归入品目05.01、67.03或67.04),但用于榨油机或类似机器的滤布除外(品目59.11)。(二)石棉纤维及石棉制品(纱线、织物、衣服等)(品目25.24、68.12或68.13)。(三)碳素纤维和其他非金属矿物纤维(例如,碳化硅、岩石棉)及其制品(第六
2、十八章)。(四)玻璃纤维、纱线、织物及其制品,以及由玻璃纤维与纺织纤维混纺制成并具有玻璃纤维制品特征的货品(第七十章),但在可见底布上用玻璃丝刺绣的刺绣品除外。第十一类共有十四章,这十四章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是根据纺织原料的性质分章的,第二部分(第五十六章至第六十三章)除品目58.09及59.02以外,品目一级所列产品,不分纺织原料性质。一、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各章分别涉及一种或多种单一或混纺的纺织材料,包括织成本部分以下第(三)款所述机织物之前各工序的产品(含机织物)。因此,这些章主要包括原料、回收废料(包括拉松的废碎料,但未拉松的除外)、呈梳条
3、或粗纱等形状的粗梳或精梳纤维、纱线及机织物。(一)混纺产品的归类(参见第十一类注释二)可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任何品目(废料、纱线、机织物等)或归入品目58.09或59.02的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纺织材料混合制成的产品,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当没有一种纺织材料的重量较大时,应按可归入的有关品目中最后一个品目所列的纺织材料归类。纺织材料可在以下工序加以混合: 在纺纱之前或纺纱过程中; 在加捻过程中; 在织造过程中。凡以缝合、胶粘等方式将两种或多种不同成分的纺织物叠层拼合而成的产品(品目58.11的产品除外),应按归类总规则的规则三来确定归类。据此,第十一类注释二仅适用于需要确定其
4、哪种纺织材料的重量最大,以便按这种纺织材料的织物进行归类的产品。纺织材料与非纺织材料混合组成的产品如果按照协调制度的归类总规则的规定应作为纺织产品归类,则第十一类注释二同样适用于这些产品。运用本类注释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 .如果一章或一个品目列出了由不同种类的纺织材料组成的产品,而所列材料又与其他材料混合制成了类似的产品,后者归类时所列的几种不同材料可合并计算;在确定适当的品目时应首先确定章,然后才是该章内适当的品目,不论所含材料是否都归入该章。例如:(1)按重量计含有以下比例材料的机织物:40%的合成纤维短纤,35%的精梳羊毛,以及25%的精梳动物细毛。这种产品不归入品目55.15(合成
5、纤维短纤纺制的其他机织物)而归入品目51.12项下(精梳羊毛或精梳动物细毛的机织物),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羊毛及动物细毛所占的比例应合并计算。(2)按重量计含有以下比例材料的每平方米重量为210克的机织物:40%的棉,30%的人造纤维短纤,以及30%的合成纤维短纤。这种产品不归入品目52.11(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200克)或品目55.14(合成纤维短纤制的机织物,按重量计合成纤维短纤含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棉混纺,每平方米重量超过170克)而归入品目55.16(人造纤维短纤机织物)。上述产品在归类时应首先确定有关的章(在这里应归入第五
6、十五章,因为合成纤维短纤与人造纤维短纤的比例必须合并计算),然后确定该章内的适当品目。这个例子所述产品应归入品目55.16,因该品目在可归入的品目中按序号为最末一个。(3)按重量计含有以下比例材料的机织物:35%的亚麻,25%的黄麻,40%的棉。这种产品不归入品目52.12(其他棉机织物)而归入品目53.09(亚麻机织物)。上述产品归类时应首先确定有关的章(在这里应归入第五十三章,因为亚麻与黄麻的比例必须合并计算),然后确定该章内的适当品目。这个例子所述产品应归入品目53.09,因为亚麻重量大于黄麻,而根据本类注释二(二)2的规定,含棉量可不予考虑。2 .马毛粗松螺旋花线和含金属纱线应作为一种
7、单一的纺织材料对待,其重量应为它们在纱线中的合计重量。3 .在机织物的归类中,金属线应作为一种纺织材料对待。4 .当归入第五十四章和第五十五章的货品与其他章的货品进行比较时,应将这两章作为一个单一的章对待。例如:按重量计含有以下比例材料的机织物:35%的合成纤维长丝,25%的合成纤维短纤,40%的精梳羊毛。这种产品不归入品目51.12(精梳羊毛的机织物)而归入品目54.07(合成纤维长丝纱线的机织物),因为在这里合成纤维长丝及合成纤维短纤的比例必须合并计算。5 .纺织纤维所含的浆料(例如,对蚕丝增重(加重)浆料),以及浸渍、涂布、包覆或旋覆所用的产品,不应视为非纺织材料:换言之,纺织纤维的重量
8、是按报验时其所处状态的重量计算的。在确定一种混纺材料主要由哪种纺织材料构成时,应按混纺材料中重量超过所含其他任何一种纺织材料的那种纺织材料归类。例如:按重量计含有以下比例材料的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的机织物:55%的棉,22%的化纤,21%的羊毛,以及2%的丝。这种产品不归入品目52.12(其他棉机织物)而归入品目52.10(棉机织物,按重量计含棉量在85%以下,主要或仅与化学纤维混纺,每平方米重量不超过200克)。(-)纱线1 .概况纺织纱线可以是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在本协调制度中:(I)单纱是指含有下列其中一种材料的纱线:A.短纤,通常加捻抱合的(短纤纱):B.品目54.02至54.
9、05的一根长丝(单丝),或品目54.02或54.03的两根及以上长丝(复丝),不论是否加捻抱合的(长丝纱线)。(2)多股(合股)纱线是指由两股或多股单纱,包括用品目54.04或54.05所列单丝制得的单纱(二股、三股、四股等纱线)在一次合股工序中加捻纺成的纱线。然而,仅用品目54.02或54.03的单丝加捻制成的纱线不能作为多股(合股)纱线。多股纱线中的“股”是指构成多股纱的每根单纱。(3)缆线是指由至少有一条是股纱的两股或多股纱线在一次或多次合股工序中加捻纺成的纱线。缆线中的“股”是指构成缆线的每一根单纱或股纱。上述两根(股)或多根(股)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并列纺成的纱线,有时称为并合(复络
10、)纱线。这种并合纱线应根据其纱线组成的种类作为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归类。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可间隔带有毛圈或粗节(结子纱、毛圈纱线、竹节花式纱线、印花毛纱),也可由两股或多股纱线组成,而其中一股纱线间隔地自行折回以产生毛圈或蓬松效果。加光或上光纱线是指经过以天然物质(蜡、石蜡等)或合成物质(尤其是丙烯酸树脂)为基料的制剂处理过的纱线。处理后要用抛光滚筒磨出光泽。纱线的规格是根据测得的一定量来表示的。目前使用的细度计量或支数制度各种各样。然而,协调制度使用通用的特数制是一种表示线密度的单位,相等于每千米纱线、长丝、纤维或其他纺织材料的克重,一分特等于0.1特克斯。以下是公制支数转换成分特数的公式
11、:IOoOO/公制支数=分特纱线可以未漂白,也可以经洗涤、漂白、半漂白、染色、印花、夹色等,还可以作烧毛(把造成纱线毛状外观的纤维烧去)、丝光(即在拉紧状态下用氢氧化钠进行处理)、润滑等处理。但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不包括:(一)品目56.04的用纺织材料包覆的橡胶线,以及用橡胶或塑料浸渍(包括浸泡)、涂布、包覆或套裹的纺织纱线。(二)含金属纱线(品目56.05)o(三)粗松螺旋花线、绳绒线及纵行起图纱线(品目56.06)o(四)编织的纺织纱线(酌情归入品目56.07或58.08)o(五)用金属线增强的纺织纱线(品目56.07)o(六)平行排列后用粘合剂粘合的纱线、单丝或纺织纤维(包扎匹头用带)
12、(品目58.06)o(七)品目59.06的平行排列后用橡胶粘合的纺织纱线。2.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与品目56.07的线、绳、索、缆和品目58.08的编带之间的区别(参见第十一类注释三)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并不包括所有的纱线。纱线应根据其特征(规格、加光或上光与否、股数)归入第五十章至第五十五章有关纱线的品目,或作为线、绳、索、缆归入品目56.07,或作为编带归入品目58.08。以下表一列明了在各种情况下纱线的正确归类:种类*用金属线加强的含金属纱线制粗松螺旋花线(品目51.10及56.05所列货品除外)、绳绒线及纵行起圈纱线编织的纺织纱线其他:丝或绢丝制*羊毛或其他动物毛
13、制亚麻或大麻制表一纺织材料制的纱线、线、绳、索、缆的归类确定归类的特征任何情况任何情况任何情况1 .紧密编结,结构密实2 .其他1 .细度在20000分特及以下2 .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任何情况1 .加光或上光的:(1)细度在1429分特及以上(2)细度在1429分特以下2 .未加光或上光的:税则归类56.0756.0556.0656.0758.08第五十章56.07第五十一章56.07第五十三章第五十三章(1)细度在20000分特及以下56.07(2)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椰壳纤维制1.一股或两股的53.082.三股及以上的56.07纸制任何情况53.08棉或其他植物纤维制1.细度在2
14、0000分特及以下第五十二章或五十三章2.细度在20000分特以上56.07化学纤维(包括第五十四章的两根及多根单丝制的纱线)制*1.细度在IOOOO分特及以下第五十四章或五十五章2.细度在IOoOO分特以上56.07*所称的各种纺织材料,包括按本类注释二的规定可作为某种纺织材料归类的混合材料【参见本类总注释一(一)】*品目50.06的蚕胶丝、未加捻或捻度少于5转的复丝纱线以及第五十四章的单丝和第五十五章的化纤长丝丝束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归入品目56.07.3 .供零售用的纱线(参见第十一类注释四)第五十章、第五十一章、第五十二章、第五十四章及第五十五章的某些品目列出了供零售用的纺织纱线。纱线必
15、须符合以下表二所列标准方能归入这些品目。然而,下列纱线一律不能视为供零售用:(-)丝、绢丝、棉或化纤的单纱,不论何种包装。(二)羊毛或动物细毛的单纱,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细度在5000分特及以下,不论何种包装。(三)丝或绢丝的未漂白多股纱线或缆线,不论何种包装。(四)棉或化纤的未漂白多股纱线或缆线,成绞或成束的。(五)丝或绢丝的多股纱线或缆线,经漂白、染色或印花的,细度在133分特及以下。(六)任何纺织材料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交叉绕成线或束的*。(七)任何纺织材料的单纱、多股纱线或缆线,绕于纱芯上(例如,绕于纱管、加捻管、纬纱管、锥彩筒管或锭子上),或以其他方式卷绕(例如,绕成蚕茧状以供绣花机使用的,或离心式纺纱绕成饼状的),明显用于纺织工业的。*交叉卷绕是指在绕纱时为避免松绞而将纱线对角交叉卷绕成绞,交叉卷绕是绞纱染色时通常采用的卷绕方法。表二供零售用的纱线(上述不包括的货品除外)包装方式纱线类型*供零售用纱线的条件绕于纸板、线轴、纱管或类似芯子上1 .蚕丝、绢丝或化纤长丝纱线2 .羊毛、其他动物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