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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审计处议事规则第一条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审计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民主、规范、科学,特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和审计处内部管理“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讨论并形成建议或决策意见。第三条处务会“三重一大”主要议事范围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及上级决定的重大举措;2、落实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的措施;3、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工作部署、工作总结等;4、审计处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5、审计处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意见和建议;6、审计处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7、审计处年度财务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年
2、度财务决算;8、审计处办公设备的采购及处置;10、审计处各类经费,单项支出超过5000元(含)以上的资金款项;11、审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方案;12、审计处岗位聘任、考核;13、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第四条议事形式会议由审计处处长主持,全体审计人员参加。特殊情况可由审计处处长委托处内审计人员或委托有关部门领导主持。“三重一大”决策议题由议题申报人拟定,凡涉及“三重一大”内容,应根据具体情况,经过全面调研、征求意见、会议讨论等方式,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由审计处全体会议作出决策。对重大问题事项报校领导批准。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书面记录并保存,会议记录由专人负责。第五条议事规定(一)处务会原则上
3、每两周举行一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由处长决定,可随时召开。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人员参加,讨论重大问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会前向处长请假。(二)处务会议事,一题一议,提出问题的人员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处长归纳集中形成决定或决议。(三)对重大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要暂缓决定,待以后商讨或请示学校领导后确定。(四)处务会决定或决议的事项,与会人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在分管范围内予以落实,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处长。第六条组织与实施1、凡决定的事项应抓紧实施,并列入审计处审计工作台账,明确责任人和协作人员。2、凡决定的事项在执行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提出复议。3、在落实决定的事项中,应虚心听取各方意见,使方案贯彻实施更有成效。第七条议事纪律1、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2、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及讨论的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外泄露。3、审计处处长要自觉接受本单位人员的监督。第八条本议事规则由审计处处务会议研究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