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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基建处公文处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基建处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综合科是基建处公文处理的归口管理科室,负责处内各种公文的组织与处理工作。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公文由综合科行政管理人员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销毁。第四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秘密安全。第五条基建处的公文种类主要有:申请、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第六条公文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两种,应进行编号整理。第七条收文办理应按照基建处公文处理用签的程序及要求进行办理,其主要包括:编号、文件名称、来文机关、
2、来文字号、收文日期、处领导初步意见、接件科室、具体安排等内容。第八条收文内容由承办科室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相关资料及实施结果反馈至基建处综合科行政管理人员进行汇总。第九条原则上综合科收文后,一天之内送处领导,处领导一天之内审阅并签署意见,综合科行政管理人员收取后半天之内分发至各承办科室。第十条承办科室应当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第十一条基建处发文包括处室文件、日常行政管理和工程管理过程中发出的各类通知、说明、报告、请示等。第十二条处室文件的审签过程按照大学发文稿纸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拟稿人拟稿、科室(项目负责人)核稿、处领导签发,综合科行政管理人员统一编号后发文、传递、存档。第十三条日常行政管理和工程管理过程中发出的各类通知、说明、报告、请示等则由拟稿人拟稿后,按照基建处签章管理与使用规定进行盖章、发文、传递、存档。第十四条公文处理每年通过汇总后,按照学校综合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工作。第十五条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过处领导批准,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文件,应当进行登记,保证不丢失,不漏销。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基建处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