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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障和促进行政执法部门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及XX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特指本局对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一种内部层级监督,是指本部门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由本部门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第
2、五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二)给予行政处罚5万元及以上罚款的;(三)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但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六条执法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尚未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前,法制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说明、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文稿)、案件卷宗、履行听证程序的听证笔录和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法制审核。第七条法制机构收到案件承办机构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材料不全的,可以要求案件
3、承办机构及时补充。第八条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准确;(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四)程序是否合法;(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第九条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法制机构对疑难、争议问题,可以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或有关监督机关请示或咨询。第十条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制作案卷审核记录
4、,记录案由、案号、承办人与审核情况,由审核人签名及日期。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法制机构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案件承办机构
5、。情况复杂的,经本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第十三条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法制机构复审。法制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审意见交案件承办机构。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复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应当制作法律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交由案件承办机构入卷归档。第十五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经局领导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流程制作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有关当事人。第十六条案件承办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