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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2010年5月3日中午11时20分许,一外地男子在北京宣武区菜园街绑架一名5岁女童,要求警方帮他联系网恋女友。5分钟后,北京市公安局迅速调集巡特警、刑警、属地警力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处置预案,对现场进行封控。11点半左右,一男一女两位穿便衣的谈判专家来到现场,在距离男子6米外进行劝说。该男子在谈判过程中情绪激动,划伤女童脖子。12时11分,总指挥(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刘绍武下达命令,由位于该男子正对面32米外的狙击手开枪射击。命令下达不到5秒钟,狙击手将该男子一枪击毙。l【分析】本案例是关于即时强制措施的实施。在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可以对当事人
2、采取即时强制措施。本案中,该外地男子胁持5岁女童作为人质,在谈判过程中情绪激动并划伤了女童脖子,在此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女童生命安全,警方命令狙击手将其击毙,这一行为正是采取了即时强制措施的行为。l行政强制法第19条对即时强制措施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对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定,可视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的例外,也可视为对即时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的更严格要求。因为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的重要补充,即时强制在许多行政管理领域中,如治安、
3、消防、海关、边防、安全生产、食品卫生、环境保护等,是不可或缺的。要适应特殊行政管理领域对即时强制的迫切需要,又对其适用加以有效控制,这是行政强制法必须包含的内容。 2008年11月21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三起违法违规案件,其中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建中,通过“先行买入、后向公众推荐、再卖出”的手法操纵市场,非法获利1. 25亿元。证监会决定:没收汪建中非法所得1. 25亿元,并罚款1.25亿元,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撤销北京首放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汪建中曾为央视二套中国证券栏目特约嘉宾,撰写炒股看大势。公司定期向公众发布咨询报告,并提供给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发布或刊载。 罚单开出后,汪建中以多种理由拒不缴纳罚款。2009年6月4日,证监会向北京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官表示,由于该案标的巨大、在业内影响较大,收案后他们在第一时间详细了解案情并及时向汪建中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汪本人对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及处罚内容均无异议。 由于汪控制的账户多达20多个,执行起来难度很大,还有一部分账户在外地。承办人到各家银行和证券营业所办理扣划手续,经过近两周的紧张工作,终于顺利执行。目前,该笔款项已上缴国库。2009年11月20日,西城法院将这笔巨款成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