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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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科技职业技术学院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高等学校的学生要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遵纪守法,严以律己,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把自己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第三条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第四条学院对违纪学生,本着惩

2、前忠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如下纪律处分:(-)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的期限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改进显著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表现良好、有突出贡献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五条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损坏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一切经济损失,承担医疗费、差旅费等与病伤有关的其它费用;违纪所得财物退还原主或者上交学院。第六条违纪情节轻微不需要处分的,应根据违纪情况,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做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给予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对一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使用一次。第七条一人在不

3、同时间有两次及以上的违纪行为,分别处理,第二次及以上违纪行为在本次的处分等级基础上加重一个等级。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同时发生或需合并进行处分的,取其处分种类最高项,并在此基础上加重一个等级。第八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1、情节轻微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3、有立功表现的;4、由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第九条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给予处分:1、情节严重的;2、有较严重后果的;3、不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4、屡犯不改的;5、对检举人、举报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6、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院声誉的;7、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8、威胁、侮辱

4、教职工及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9、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共同违法违纪的。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第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学生,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学院分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1、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款或警告,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判处拘役以上徒刑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

5、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5、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6、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十二条打架斗殴,寻衅闹事者应分别给予相应处分:1、肇事者,即用语言或其它行为挑逗滋事,中伤他人,引起事端者:(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2)虽未动手打人,但持凶器威胁他人或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

6、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持械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5)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2、策划、唆使、指使或纠集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3、参与者:(1)凡参与打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参与打架,促使事态扩大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4、为他人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5、打架事件发生后,用金钱或其他形式私自解决的,从重处分;6、关于打架造成轻重伤的划分:(1)他人身体非要害部位造成轻微伤害(如红肿、淤血,无需缝合的皮外伤等),以造成轻伤处理;(2)对他人身体的要害部位(如头颅、五官、内脏器官、下身等)造成伤害者,以造成重伤处理;(3)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如需缝合,出现骨折等),以造成重伤处理;(4)将他人造成当场昏迷不醒、休克等,以造成重伤处理;(5)对他人身体非要害部位造成多处轻伤,以造成重伤处理;(6)对伤势轻重的判定,应视当时伤情确定,可能的情况下,医院证明可作为重要判定依据。第十三条学生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

8、列情况者1、累计6-9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系内通报;2、累计达10-14学时,给予警告处分;3、累计达15-18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4、累计达19-2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5、累计达23-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6、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一学期内累计上课迟到、早退三次,或迟到15分钟以上,以旷课1学时计。第十四条违反考试规定者,根据违纪的事实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1)拒绝出示有关考试证件的;(2)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老师调动者;(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

9、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的;(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1)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2)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试卷上标记信息的;(4)发现本人考试桌面有与考试相关的文字或公式、桌洞内有与考试相关的材料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的;(5)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6)考试时未按监考老师要求关闭

10、手机和电子设备的;(7)考试过程中有任何顶撞、辱骂监考老师行为的;(8)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的,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9)使用第三方软件进行网络课程“刷课”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2)手机或其它电子、通讯设备开机并发现里面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4)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

11、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Fl)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1)用不正当手段提前获得考试内容的;考试后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调换试卷的;更改成绩或取得虚假成绩的;(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3)替考或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4)作弊后对有关老师无理取闹的;(5)由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6)组织作弊的。第十五条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严肃课堂纪律,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氛围,保障课堂教学效果和质量,学院决定严禁学生课堂上使用和玩弄手机。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及本人认错态度,按

12、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一学期内违反本规定1次,给予教育批评;2次,给予校内通报处分;3次,给予警告处分;4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对在晚自习上使用和玩弄手机经教育屡教不改且态度恶劣者,均从严从重处理,结果一并上报学生处。第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严禁吸烟、酗酒,凡违反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1、吸烟、酗酒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因吸烟、酗酒滋事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威胁、侮辱、诽谤他人造成后果的,给

13、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因考试成绩、毕业生就业等原因,对教职工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4、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用电子邮件进行不正当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有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聚众)哄抢及抢劫公私财物等行为者,分别予以以下处分:1、偷窃(1)初犯者,作案价值较小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或不足50元,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3)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或不足100元,但情节较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多次偷窃(两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

14、分;(4)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6)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试题等物品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为盗窃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窝赃、销赃、分赃,或知情不报的,参照偷窃者,给予相应的处分;3、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4、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冒领、侵占、诈骗他人钱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5、敲诈勒索、参加聚众哄抢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聚众哄抢为首者、积极参加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6、有抢劫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7、共同作案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第十九条凡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

15、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过失损坏公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3、故意损坏校园设施,包括损坏课桌椅、办公桌、宿舍家具、门窗、垃圾桶等,价值IOO元以下(含1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4、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画或以旧换新等,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图书价值超过5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条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1、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损害学校声誉、扰乱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在互联网上(包括微博、博客、微信、易班等),威胁、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4、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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