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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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提升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服务水平,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助力乡村振兴,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建设国家重要农畜产品生产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是指财政部门对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承保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牧户、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本办法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

2、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本办法所称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农牧业企业以及其他农牧业生产经营组织。本办法所称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是指未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符合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方向,属于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优先发展的优势农畜产品品种或地方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品种。第三条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实行财政支持、分级负责、预算约束、政策协同、绩效导向、惠及农牧户的原则。第二章补贴政策第四条中央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贴险种)标的为关系国计民生和

3、粮食、生态安全的主要大宗农畜产品以及其他农畜产品;中央对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通过以奖代补政策给予支持。自治区鼓励各盟市、旗县(市、区)和森工集团、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和财力状况,对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对于盟市、旗县(市、区)和单位的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试点,经盟市相关部门联合申报或自治区有关部门申报,自治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评审确认后,综合考虑所在盟市或单位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纳入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范围。第五条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保险标的、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的保险标的及中央财政、自治区财

4、政、盟市财政、旗县(市、区)财政、森工集团、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和农牧户承担保费比例详见附件Io第六条对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自治区视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规模,结合盟市或单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和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保费规模等因素分配中央奖补资金。同时,对纳入自治区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在自治区应承担的补贴比例以外,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奖补支持。对于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盟市和单位,不予分配中央和自治区奖补资金。中央及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原则上分配给获得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

5、品保险所在盟市和单位(相关盟市和单位可将中央及自治区奖补资金统筹用于获得自治区财政补贴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的盟市、旗县市区或单位配套部分);自治区财政每年可从中央财政安排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统筹用于完善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农业保险相关工作,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当年中央财政安排奖补资金的20%。第三章保险方案第七条承保机构应当公平、合理拟订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费率应当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o属于财政给予保费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保机构应当在充分听取各地人民政府财政、农牧、林草、银保监、气象等部门和农牧户代表以

6、及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意见的基础上拟订。第八条补贴险种的保险责任应当涵盖当地主要的自然灾害、重大病虫鼠害、动物疾病疫病、意外事故、野生动物毁损等风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稳步探索将产量、气象等变动作为保险责任。第九条补贴险种的保险金额,主要包括:(一)种植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对于产粮大县的三大粮食作物和试点地区大豆,保险金额可以覆盖物化成本、土地成本和人工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完全成本);如果相应品种的市场价格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保险金额也可以体现农产品价格和产量,覆盖农业种植收入。(二)养殖业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

7、,可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等,具体根据我区养殖业发展实际、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保险金额。(三)森林保险。原则上为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处理与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四)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原则上为保险标的的生产成本,包括生产物资的投入成本、购买价格、种植成本或养殖成本等。农业生产总成本、单产和价格(地头价或者期货价)数据,以相关部门认可的数据或发展改革委最新发布的全国农产品成本收益资料汇编为准。结合自治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畜产品生产成本、产量和价格变动,以及农牧户的支付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保险金额,调整以年度实施方案为

8、准。第十条在综合考虑保险公司合理利润的基础上,分区域费率动态调整,以年度实施方案或相关文件为准。第十一条承保机构应当合理设置补贴险种赔付标准,维护投保农牧户合法权益。补贴险种不得设置绝对免赔,科学合理设置相对免赔,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第十二条补贴险种的保险条款应当通俗易懂、表述清晰,补贴险种的保单应当至少载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标的数量(承保面积/承保数量)、品种、标的所在区域(盟市、旗县、乡镇、村落)等基础信息,及投保险类、险种、保险日期(投保日期、核保日期、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农牧户自缴保费比例和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比例和金额等相关信息。第四章预算和结算管理第十三条农业保险保

9、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自治区级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自治区级以下财政部门和自治区相关单位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盟市财政部门、森工集团等负责监督落实,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自治区财政报送附件2。第十四条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据实结算。各盟市和单位当年收到的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出现结余的,抵减下年度预算;如下年度不再为补贴地区或单位,结余部分全额逐级返还上级财政。对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缺口,鼓励相关盟市和单位安排资金补足,并于下一年度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资金结算报告时一并申请。第十五条各盟市财政局、森工集团、自治区林草局应于每年2月底

10、前编制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当年申请报告和上年结算报告,当年资金申请和上年资金结算报告需分别报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保险方案。包括补贴险种的承保机构、经营模式、保险品种、保险费率、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补贴区域、投保面积(投保数量)、单位保费、总保费等相关内容。(二)补贴方案。包括农牧户自缴保费比例及金额、各级财政补贴或单位承担的比例及金额、资金拨付与结算等相关情况。(三)保障措施。包括工作计划、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相关措施。(四)生产成本收益数据。包括自治区相关部门认可的农业生产成本收益数据等相关内容。非完全成本保险或种植收入保险品种,保险金额超过物化成本

11、的,应当进行说明,并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金额。(五)相关报表。包括附件3、附件4套表。(六)其他材料。财政部、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级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报送或有必要进行说明的材料。(七)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承保机构农畜产品保险数据。各盟市和有关单位应填报上一年度自治区财政给予补贴、符合保险原则的地方优势特色农畜产品保险数据,填写附件3-4.附件4-4o,第十六条各盟市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送当年资金备查明细和收支结余情况,填写附件5。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牧、林草部门和承保机构加强和完善预算编制工作,合理编制下一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算。(一)旗

12、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农牧、林草等部门和承保机构,全面了解农牧户下年度投保意愿,据此编制下年度各险种承保计划报告(1月1日-12月31日),填写附件3-1、3-2.3-3;森工集团、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组织辖区相关承保机构编制下年度森林保险承保计划报告(1月1日T2月31日);填写附件3-1,提出下年度补贴预算安排建议。旗县(市、区)于每年7月10日前将承保计划报告及相关表格报送盟市财政部门审核;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林草局审核,森工集团于每年7月1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林草局审核。(二)盟市财政部门根据各旗县(市、区)的投保计划和当年投保情况等,

13、组织盟市农牧、林草等部门和承保机构,合理制定本地区下年度参保计划,分险种测算各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编制下年度各险种承保计划报告(1月1日T2月31日),填写附件3-1、3-2、3-3、3-4,提出下年度补贴预算安排建议,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林草局根据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投保计划和当年投保情况等,合理制定本单位下年度参保计划,编制下年度各险种承保计划报告(1月1日-12月31日),填写附件3T,提出下年度补贴预算安排建议,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林草局根据森工集团投保计划和当年投保情况等,合理制定本单位下年度参保计划,编制下年度各险种

14、承保计划报告(1月1日-12月31日),填写附件3-1,提出下年度补贴预算安排建议。(三)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盟市、森工集团和自治区林草局承保计划和资金测算情况,结合年度预算编制要求、自治区财力情况和农业保险发展优先顺序,合理编制下年度自治区本级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和承保计划,形成自治区申请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报告,并上报附件3-1、3-2,于每年8月20日前报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第十八条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下达以及自治区本级年度预算批复后,自治区财政厅依据本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安排、各盟市和单位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规模、绩效评价情况等,按照一定比例将中央和自治区级资金分解下达各

15、盟市、森工集团和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并及时录入内蒙古自治区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农业保险管理平台”)补贴资金下达模块。第十九条每年1月底前,承保机构在核实确认上年度承保理赔结果的基础上,向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填写附件4-1、4-2、4-3;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组织相关承保机构在核实确认上年度承保理赔结果的基础上,向自治区林草局报送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填写附件4-1,森工集团组织相关承保机构在核实确认上年度承保理赔结果的基础上,向自治区财政厅和林草局报送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填写附件4-1;承保机构对报送材料的真

16、实性负责。旗县(市、区)财政部门初审后,报盟市财政部门复审。每年2月底前,盟市财政部门和自治区林草局完成复审,编制本地区或本单位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填写附件4-h4-2、4-3.4-4,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每年3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对各盟市、森工集团和自治区林草局报送的结算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全区上年度资金结算报告,并上报附件4-1、4-2,报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审核,并抄送财政部。第二十条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盟市财政部门、森工集团和自治区林草局按本办法规定报送的材料以及财政部内蒙古监管局审核意见后,结合预算安排和已预拨保费补贴资金等情况,与各盟市和单位清算上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第二十一条承保机构可于每季度承保工作结束,通过农业保险管理平台逐级向当地盟市、旗县(市、区)财政部门或森工集团、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出资金申请,申请依据是承保机构上传到农业保险管理平台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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