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渔业水域生态治理暨污染防治等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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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渔业水域生态治理暨污染防治等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思想和木兰溪治理重要理念,全面落实市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研究海洋工作有关问题的纪要(2019)104号精神,全面提升渔业资源养护管理水平,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坚决打好渔业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省近岸海域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市近岸海域海漂垃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环境保护委员

2、会关于强化木兰溪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推进渔业养殖设施提升改造,养殖尾水处理后排放,打造绿色、生态、健康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2019年底前,全市水产养殖场养殖尾水完成深度治理,分别达到或优于国家水产行业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9103-2007)标准;到2020年底前,渔港区域环境整洁,渔业养殖区水域无明显漂浮垃圾。二、主要任务(一)推进水产养殖绿色健康发展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十部委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和市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18203

3、0年)要求,落实木兰溪流域水产养殖清理整治,实施绿色生态健康养殖,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转型升级、绿色高质量发展。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改造提升传统水产养殖设施,发展塑胶渔排、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工厂化养殖等集约高效养殖模式,探索发展深远海养殖。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水域滩涂养殖证发放工作,落实养殖尾水处理后达标排放,提升渔业养殖水域清洁化生产水平。(-)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充分利用中央财政、省级油补、生态补偿等资金,根据每年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开展相关工作,在木兰溪流域及湄洲湾、平海湾、南日岛等附近海域实施增殖放流,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全市年放流量达3亿单位以上,组织开展“

4、6.6八闽放鱼日”增殖放流活动。积极宣传、实施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保障放流水域生态安全。(三)推进海洋牧场建设配合省海洋与渔业局做好农业农村部人工渔礁项目指导、申报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建设标准大力推进已获批的南日岛人工渔礁项目建设,加强海洋牧场示范区管理的检查评估,助力海上粮仓建设。(四)加强渔业水域日常执法监管渔业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木兰溪流域水产养殖、渔港港区和渔业船舶的日常执法检查监管,严厉打击使用违禁药物养殖、非法电、毒、炸渔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置向渔港港区、水产养殖区倾倒垃圾的违法行为。严格落实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以“最高标准、最严措施、最佳状态”开展伏季休渔

5、监管执法工作。开展广泛宣传,创造良好氛围,引导渔民群众提前做好生产生活安排,支持和配合执法整治行动,确保渔区稳定、环境整治。(五)建立水产养殖尾水监测机制以木兰溪流域水产养殖场为重点,加强水产养殖排放尾水监测。水产养殖企业要落实养殖尾水自检制度,养殖尾水检测结果达标前,每月进行一次检测,并改进完善尾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养殖尾水检测达标后,每季度检测一次,每次检测报告一式二份提交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县区要科学合理设置监测点位、监测频次和检测项目,每半年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抽检一次,每次抽检不少于5家养殖企业。市级适时组织对全市水产养殖企业尾水排放情况开展抽查监测,为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和清理整治工作

6、提供数据支撑。(六)水产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老旧池塘改造、水产养殖节水减排,安排专家指导水产养殖企业建设养殖尾水生态净化池、人工湿地等尾水处理设施,因地制宜,围绕木兰溪全流域系统治理,探索推行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治理成功模式,实现养殖尾水处理达标后排放。(七)渔业养殖垃圾防治。进一步发挥国有企业、龙头企业主导作用,加快推进渔业养殖设施更新改造,发展环保型塑胶渔排和深水抗风浪养殖风箱,逐步整治聚苯乙烯养殖设施入海,禁止废弃木材和网具等下海;渔业水域养殖生产、生活垃圾要集中收集并运至岸上无害化处理。(A)渔船渔港垃圾防治。渔业船舶配置生活垃圾收集桶,各渔港配备垃圾转运设施;加强渔港日常清理保洁

7、,清理处置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垃圾、渔业垃圾等工作,开展贝壳类废弃物和废旧渔具综合利用,保持渔港区域环境整洁。三、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根据机构改革后的“三定”职能,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加强对渔业水域生态治理和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组织、指导和督促落实,提升渔业资源保护的能力水平。(二)落实属地责任。各县(区、管委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推进渔业养殖设施改造提升,加强渔业水域生态治理和污染防控。进一步摸清本辖区水产养殖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口数量,落实养殖企业自检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检,争取2019年底前实现水产养殖企业养殖尾水达到IO0%监测。加快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2019年底前水产养殖场尾水处理达标后排放。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落实渔港管理者(经营者)、渔业养殖企业、养殖户等清理整治所属区域内漂浮垃圾污染主体责任,积极配合本级政府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渔业养殖区、渔港港区内漂浮垃圾治理。(三)广泛宣传教育。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通过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和横幅、标语、宣传单等传统手段积极开展有关政策宣传,注重舆情引导,取得广大养殖企业、养殖户的理解和支持,切实增强渔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道德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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