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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化妆品文明示范单位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为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在XX”行动,巩固化妆品“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工程建设基础,开展化妆品文明示范单位管理,提升化妆品消费安全保障力度。第二条化妆品文明示范单位指符合示范经营单位验收标准,统一授予文明示范称号的单位,包括美容院、专卖店、经营店、美发店、母婴用品店、酒店等化妆品经营使用单位。第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在化妆品“百千万”美丽消费示范提升工程建设或单独提出申请,经监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授予化妆品文明示范单位称号。第四条化妆品文明示范单位验收标准:1.文明示范单位主体与环境:证照齐全,店容店貌整洁有序,仓储规范;2 .产品合法性:产品经注册或备案,
2、并且相关注册批件(备案凭证)在有效期内;3 .标签与标识:化妆品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内容真实规范合法,进口产品有中文标识;4 .渠道与来源:建立购进验收台账,保存供应商证照及购货票据;5 .广告与宣传:不虚假夸大宣传,无违法广告;6.消费放心:开展放心消费公开承诺,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可获取安全常识及查询产品合法性的基本方法。建立产品售后服务、举报投诉、不合格产品下架召回和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解决投诉并做好记录。第五条化妆品文明示范单位享受业务办理“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第六条化妆品文明示范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减少日常检查频次。第七条化妆品文明示范单位统一授牌,在店堂醒目位置展示。第八条组织化妆品文明示范单位集中展示、推广等活动,增强文明示范单位荣誉感、获得感,提升文明示范单位知名度、美誉度。第九条定期发布化妆品经营单位“红黑榜”,扩大文明示范影响力,弘扬正能量。及时曝光化妆品质量不合格及消费侵权典型案例,促进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第十条化妆品文明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有效期三年,存在化妆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或已被立案查处的单位,取消文明示范单位称号。第十一条本细则由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细则从2022年3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