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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基建维修和资产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项目立项行为,明确项目立项工作职责,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关于事业单位基建和资产配置的相关法规和政策,学校党委行政议事规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大型基建项目、小型修建、房屋装饰与维修、校园绿化、实验室建设、大型设备与仪器购置、图书采购等项目。第三条大型基建项目根据学校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由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提出,经党委会决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和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第四条学校各二级单位为项目申报主体,负责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需要,提出建设、维
2、修和装备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第五条可行性论证主要对项目的必要性、先进性、适应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可行性论证主要内容有:L所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包括目前和长远能解决的问题,对教学、科研和社会的服务作用;2 .所申报项目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档次、经费概算,所申购仪器设备的品牌、规格、性能与技术指标、价格与售后服务的合理性及与同类设备的性价比较;3 .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设施、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项目建成后每年所需运作维护费的落实情况;4 .所申报项目的工作人员配备情况;5 .所申报项目建设与安装的场地、使用环境、辅助设施和安全等必要条件的落实情况;6 .省内
3、、校内同类项目,仪器设备配置情况及校内外开放共享方案。7 .项目使用效益预测与风险分析。第六条可行性论证的专家组成要求。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单数),其中与项目相关的技术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必要时聘请校外专家参加论证。项目论证过程中,项目业务主管部门、经费主管部门、建设与资产管理部门应派业务人员参加论证活动。第七条可行性论证程序。主要程序为:到会专家推举专家组组长,申报单位作可行性报告,专家提出质疑,现场考查,专家论证,专家形成论证意见(包括项目的必要性、技术性的先进性、选址、选型的合理性、开放共享的可行性、相关建议等),专家签名。第八条项目的立项审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通过专家论证后,分别报业务主管部门、财务处、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召集学校项目相关单位讨论论证情况,形成意见后按金额分级审批:1、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直接审批;2、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召集校长办公会审批;3、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党委会审批。第九条项目立项审批后,进入学校项目库,根据学校实际需求和经费状况,经学校预算委员会审议后,由财务处和校园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分别列入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资产配置计划和采购计划,报上级批准后予以实施。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