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理事会制度(天津市2022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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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团名称)理事会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规范本团体理事会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团体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从会员或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会至少由7名理事组成,一般不超过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第三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涉及本团体负责人选举聘任以及审议其他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职权事项,理事会不得授权常务理事会、办公会、专题会等会议机制代行理事会职权,不得授权理事长、秘书长个人进行决策,应在党组织领导下由理事会按照章程规

2、定的程序民主决策。理事会应按时开展换届、防范化解纠纷、守好安全底线,落实民主决策、强化决议落实、坚持权责对等。第四条本团体设置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超过50名的社会团体制定本条款】。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至少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选任制负责人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五条理事会闭会期间,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常务理事会或理事长、秘书长行使部分职权的,应当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后合理确定,并通过书面方式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第六条秘书处设置专人负责对接理事,及时向理事报告工作情况、提供履职所需信息和必要工作条件,做好理事会会议服务和协调保障。第七条

3、本团体理事为自然人,每个理事单位可选派一名代表作为理事。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可连选连任。理事丧失会员资格的,自动丧失理事资格,会员资格由理事会确认。理事应当德才兼备,具备良好的社会信用、志愿精神和专业能力,具备履行理事工作职责的必要条件,具备一定的会员代表性。理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带头践行本团体宗旨、遵守本团体规定、维护本团体利益,积极参与议事决策,不得违规谋取私利;遇有与本团体利益关联时,应当及时披露并回避相关事项决策。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第八条理事长是本届理事会的第一责任人,按照章程规定的职权和理事会授权开展工作,保障理事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督促理事履行职责,及时向理事会报告重大问题和

4、风险。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书面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无法委托副理事长的可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本团体理事及以上职务须按照其干部管理权限完成批复手续。第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会议通知应提前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并列出会议议题、时间、地点、议程等,确保理事、监事有充足时间准备参会,重要议题应当提前听取党组织意见。理事会实到会理事人数超过应到会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会严格实行集体审议、独立表决的决策制度,

5、理事平等充分发表意见,一人(单位)一票表决。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制作完整准确的会议记录,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监事签字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存档备案。第十条理事和负责人发生变动,要做好档案记载并及时向全体会员、监事(会)、秘书处、分支(代表)机构通报,确保身份有效、名单准确。理事和负责人名单应通过本团体网站、公众号等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发生变动的及时更新。理事会对理事、负责人开展履职评价,对理事候选人进行岗前政策培训。理事、负责人当选后由秘书处组织开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本团体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的集中学习和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第十一条理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联名提议

6、召开临时理事会。理事长不履行职责、不召集会议的,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在其他负责人中推举会议召集人,召集人提前将会议安排和议题通知全体理事,涉及人事变动等重要议题应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报告。因特殊情况无法通过理事现场出席形式召开理事会的,须报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可采取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理事会。以视频会议形式参会的理事,理事应通过书面形式签字确认会议信息化载体上显示的用户名与本人的对应关系,知悉并能够准确操作、使用有关功能。本团体秘书处负责视频会议参会情况及相关资料数据的保存、归档。第十二条罢免法定代表人(行业协会商会除外)的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罢免法定代表人的决议须由2/3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第十三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第X届第X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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