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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社团名称)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为提升本团体人事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根据国家及社会组织管理等相关法规,结合本团体实际,制定本制度。具体工作要求以国家现行法规政策为准。第二条本团体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薪酬与福利,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表彰与处罚管理等。人事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本制度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第一章工作人员的聘任、解聘与离职第三条工作人员的聘任应按照本团体内设机构(如秘书处等)的工作需要,依照章程与相关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机构工作职能确定聘任人数。聘任工作人员录用后应签订劳动合同。第四条工作人员(包括试用期工作人员)工作期
2、间如出现应予以解聘的情况,可由秘书长审定后报会长(理事长)并完成相应审批流程。解聘事宜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第五条工作人员离职应提前告知秘书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和协议要求向本团体递交辞职信。离职人员须主动做好离职交接工作。离职人员薪酬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工作人员岗位涉及保密时,按国家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相关约定执行。第二章工作人员的薪酬与福利第七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执行。第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有带薪参与岗位技能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因公出差等费用依照相关本团体相关制度规定报销。第九条工作人员依法享有休假权利。第三章劳动合同与人事档案第十条本团体工作人员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本团体持有的劳动合同由秘书处保存。第十一条秘书处负责建立聘用员工人事档案,并妥善保存。人事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秘书处应收集员工在协会工作期间需入档的材料,按相关程序和要求确认和入档,定期将工作人员的人事档案材料更新完善一次。第四章工作人员的奖励与处罚第十二条本团体对工作人员的奖励与处罚,由秘书处按有关规定流程审批后实施。工作人员的奖励与处罚由监事(会)负责内部监督。第十三条本制度经X年X月X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