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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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绍兴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送审稿)一、幼有所育51 .优孕优生服务52 .儿童健康服务73 .儿童关爱服务8二、学有所教104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05 .义务教育服务116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47 .中等职业教育助学服务15三、劳有所得168 .就业创业服务169 .工伤失业保险服务22四、病有所医2310 .公共卫生服务2311 医疗保险服务2912 .计划生育扶助服务31五、老有所养3213 .养老助老服务3214 .养老保险服务33六、住有所居3415 .公租房服务3516 .住房改造服务35七、弱有所扶3617 .社会救助服务3618 .公共法律服务3919 .扶残助

2、残服务40八、军有所抚4520 .优军优抚服务45九、文有所化4721 .公共文化服务47十、体有所健5122 .公共体育服务51H一、事有所便5223 .生活便利服务5224 .生活安全服务5425 .生活环境服务56一、幼有所育L优孕优生服务(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对象:辖区常住计划怀孕夫妇。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的常住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提供1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可在现居住地接受该项服务,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

3、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2)孕产妇健康服务服务对象:辖区常住孕产妇。服务内容:免费为辖区的常住孕产妇规范建立母子健康手册,分别在孕早期提供1次、孕中期和孕晚期各提供2次健康管理服务,提供1次产后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检查服务。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3)基本避孕服务服务对象:育龄人群。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基本避孕药具和免费实施基本避孕手术,包括放置宫内节育器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术

4、、放置皮下埋植剂术、取出皮下埋植剂术、输卵管绝育术、输卵管吻合术、输精管绝育术、输精管吻合术。服务标准:按照临床诊疗指南与技术操作规范:计划生育分册(2017修订版)绝经后宫内节育器取出技术指南浙江省新划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20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生育保险服务对象: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参保职Xo服务内容:按规定为参保单位提供统一的参保经办服务,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服务标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绍兴市人民政

5、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月平均工资与该用人单位申报医疗保险费时的职工工资口径一致。支出责任: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规定的参保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牵头负责单位:市医保局。2 .儿童健康服务(5)预防接种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对适龄儿童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进行常规接种。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达到90%以上。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

6、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6)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对象:06岁儿童。服务内容:为辖区内的常住06岁儿童提供13次(出院后1周内、满月、3月龄、6月龄、8月龄、12月龄、18月龄、24月龄、30月龄、3岁、4岁、5岁、6岁各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具体包括: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开展体格检查、生长发育和心理行为发育评估,听力、视力和口腔筛查,进行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生长发育、疾病预防、预防伤害、口腔保健等健康指导;为03岁儿每年提供2次中医调养服务,向儿童家长传授儿童中医饮食调养、起居活动指导,以及摩腹、捏脊和穴位按揉方法

7、。服务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医疗卫生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卫生健康委。3 .儿童关爱服务(7)特殊儿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服务对象: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内容:为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服务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社会散居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凡列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孤儿,

8、其基本生活费的发放采取补差的形式,即在全额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同时按标准将不足的部分予以补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按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现行标准执行,按月发放。支出责任: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央财政适当补助。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8)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对象: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服务内容:为困境儿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教育保障,落实抚养监护责任。为残疾的困境儿童提供康复救助等福利服

9、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等执行;低保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应先按照当地低保规定发放低保金,再参照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的不足部分。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直接参照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补贴。其他的,按当地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现行标准的30%执行,按月发放。已享受低保救助金或重度残疾人补助金的困境儿童,其本人领取的低保金或补助金计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同时符合上述不同类型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发放,不重复享受。困境儿童信息系

10、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教育局。(9)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对象: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责任,本人留在户籍地(或常住所在地)、不满16周岁的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服务内容:指导落实家庭主体监护责任,提供家庭监护指导、心理关爱、行为矫治等服务。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及地方相关标准执行,农村留守儿童信息系统一季度更新一次;村(居)委会建立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

11、,一人一档,村(居)委会儿童主任定期走访,并有详细走访记录。支出责任:市,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市民政局、市妇联。二、学有所教4 .学前教育助学服务(10)学前教育幼儿资助服务对象:在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幼儿,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幼儿、低保边缘家庭幼儿、低收入农户家庭幼儿、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幼儿,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幼儿以及幼儿园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幼儿。服务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减免保教费。服务标准:对公办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教费标准免交保教费;对民办

12、幼儿园符合条件幼儿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进行减免。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5 .义务教育服务(Il)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初中850元;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200元;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应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

13、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保障体系,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执行。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12)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服务内容:免费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省级通用地方课程教材、与国家课程教材相关的学生辅助学习资源等。服务标准:实物标准。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13)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服务对象: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

14、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服务标准: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IOOO元,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非寄宿小学生每生每年500元,非寄宿初中生每生每年625元。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14)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服务对象:在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

15、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免费提供营养餐或发放营养改善计划补助。服务标准:基础补助标准为每生每餐5元,每生每年1000ITIjo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规定执行。牵头负责单位:市教育局。6 .普通高中助学服务(15)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服务对象:在普通高中学校就读纳入资助对象的学生,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和因灾因病等突发情况致困学生以及学校通过家访等方式据实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服务标准: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可在Iooo-3000元范围内确定。支出责任:按照浙江省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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