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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住宿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保证学生有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创建整洁、优美、安静、安全、和谐的校园氛围,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学学生违纪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在校本科学生及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即具有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及研究生。(其它类别学生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由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物业公司、各学院(部)学生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一)公寓管理中心(物业)负责宿舍的规划、建设、住宿资源的调配、寝室楼内公共区域的卫生保洁及日常
2、维修工作。(二)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各学院(部)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宿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秩序的维护、宿舍内部卫生、纪律、学生基础文明教育引导、宿舍文化建设、文明寝室评比等事务。(三)保卫处负责宿舍区域的安全保卫、防火及安全隐患排查等工作。第二章入住和离校第四条本科生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宿舍内居住,研究生可自愿申请是否住校。住校学生应服从安排并按规定缴纳住宿费。住宿费每学年交纳一次。寒暑假期间住校,学生必须事先向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提出申请,并服从统一管理。第五条学生离校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离校时由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物业)验收,收回钥匙,若有备品损坏或丢失,则按价理赔。第六条为维护正常的宿
3、舍秩序,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安排其他人员入住或试图强迫室友从寝室搬出。第七条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两周内到公寓管理中心(物业)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沿用至下一学年。复学后,与所在学院、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及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物业公司)联系,安排住宿。第八条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物业)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所在学院、学生处或研究生工作部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物业)申请住宿,另行给与安排。第九条因转专业或其他原因调整宿舍的学生,经学院(部)、向学生处、研究生工作
4、部和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物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第十条学校原则上不允许本科生自行在校外居住。如有以下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后可暂时在外住宿:(一)患有不适宜在宿舍内居住的疾病,或患病需家长陪护的学生,出具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书并经校医院审核,本人需填写大学学生走读申请表,学生家长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处批准后,可在校外住宿,走读期间不缴纳住宿费。待疾病康复或好转后,须回宿舍居住。(二)研究生可自愿申请走读。申请走读的研究生,需本人填写大学研究生走读申请表,经家长同意,所在学院(部)审核,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可在校外住宿,走读期间不缴纳住宿费。已办理走读的研究生也可以申请回校住宿,经学
5、院(部)审核,研究生工作部批准后统一安排住宿。(三)因上述原因离开宿舍居住的学生,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凡因走读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由学生本人自负。第十一条学生要严格执行离校请销假制度。未经学院(部)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学生一律不允许在外留宿,请假后方可在外留宿,返校后及时销假。第十二条未按期毕业的学生在规定的期限内经本人申请,学校视公寓住宿总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其住宿,批准后统一安排宿舍,到指定宿舍住宿。第十三条对因毕业、退学、转学、出国及其他原因终止学籍者,或因未按时交纳住宿费及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者,应及时办理退宿手续,并将所有个
6、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否则造成的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第十四条学校有权根据宿舍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需要,对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调整工作。第三章环境和卫生第十五条认真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准向窗外和楼道内吐痰、倒水和乱扔瓜皮果壳、纸屑、烟头、酒瓶等杂物。严禁在公共场所堆放垃圾。第十六条各种通知应统一张贴在宿舍内公告栏处,不得在墙上涂写刻画、胡乱张贴,严禁在宿舍楼内散发各种传单、广告、海报等。第十七条认真执行学生住宿相关管理规定,保持室内外场所的环境卫生,建立轮流清扫值日制度,值日生由寝室长安排与监督。第十八条严禁在寝室内养动物。第四章安全保卫第十
7、九条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应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第二十条发现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报告辅导员老师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第二十一条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第二十二条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理赔或其他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自觉树立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盗安全,养成离开寝室或睡觉时锁门、关窗的
8、好习惯。学生寝室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第二十四条增强消防意识。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违反者将受到处分,并追究其相应经济、法律责任:(一)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二)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酒精炉、蜡烛等);(S)使用违禁电器或私拉电线、私接电路、窃电等。(四)其他可能给宿舍和同学安全带来危害或造成隐患的行为。第二十五条维护宿舍治安秩序,服从学校管理。发现寝室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和宿舍管理规定,或有可能给其他同学带来利益损害的行为,应及时阻止或者报告相关部门处理。第五章设施与设备第二十六条寝室内配备成套的家具备品,不得随意搬动和拆毁。第二十七条寝室内设施实行登记制度,如有破损一律照
9、价理赔。第二十八条室内外的照明灯具及其他电器设备、给排水设施、家具备品、门、窗等如发生故障请报至值班室,由专职人员修理,不得私自移动和拆修,否则,造成的损失一律照价理赔,若有人身伤害,后果自负。自觉养成节水、节电良好习惯。第二十九条宿舍楼内严禁私自拉线布网。寝室中的网络设备接口如发生故障请报大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物业),由专职人员修理,不得私自移动和拆修,否则,造成的损失一律照价理赔。第六章行为规范第三十条禁止容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者在异性宿舍住宿。第三十一条女生宿舍男生禁止入内,男生宿舍女生禁止入内。因特殊情况需要,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持有效证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入异性宿舍。第三十二条学生宿
10、舍楼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门、关门,学生必须于23:OO前回到自己寝室。关门后学生进入宿舍楼应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说明原因,晚归或拒不出示有效证件而强行进入者将按校规校纪处理。第三十三条禁止在宿舍内酗酒。禁止在宿舍内传阅、播放、观看淫秽音像制品和书籍。禁止打麻将。禁止以任何形式进行赌博活动。第三十四条宿舍内要保持安静,禁止大声喧哗、起哄、扰乱周围环境,禁止高音播放音响电器和演奏乐器。第三十五条上课和自习时间禁止在寝室内打扑克、下棋、玩电脑游戏及其他有碍他人学习的活动。第三十六条禁止在宿舍楼内进行篮球、足球、轮滑等体育运动,以免危及他人和损坏宿舍门窗。第三十七条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禁止在寝室内
11、从事以赢利或变相赢利为目的的各种商业性活动。第三十八条学生宿舍是学生共同生活的场所,住宿者应该遵守以下行为规范和生活准则。(一)以寝为家,重视荣誉,不违背集体生活理念;(二)关爱同学,热心助人,不推脱寝室责任义务;(S)宽以待人,平和礼让,不危害室友之间友谊;(四)团结互助,共同进步,不拉帮结派孤立室友。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九条学年末,学生处依据大学公寓卫生检查管理办法对本科学生寝室卫生成绩进行汇总,形成学生个人、辅导员、学院成绩,学生个人成绩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参与评优评奖、组织发展依据,辅导员、学院成绩作为年终考核依据。第四十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者,将依据大学学生违纪纪律处分办法,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