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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就业工作方针第一条坚持就业工作的正确导向,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指导下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就业方针。就业工作原则第二条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采取“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办法进行。第三条研究生学院对毕业生就业流向实行宏观调控,对签订的就业协议实行监督、管理,负责就业协议的有效履行,保护学生和用人单位的利益
2、,维护学校的声誉。就业工作政策第四条毕业生在择业时,应持有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学校统一印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和其他相关的证明等材料。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不需要使用的就业协议书应退还学校。由于转让使用造成他人违约或被用人单位追究违约责任的,转让者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五条对优秀毕业生,学校可依据本人意愿,按用人单位的要求优先推荐。第六条学校鼓励内地发达地区的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支援辽西北开发和西部大开发,鼓励毕业生到边远贫困地区和基层创业。第七条毕业生应该利用一切机会参加各地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招聘活动,在招聘活动
3、中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应及时到学校办理手续。第八条毕业生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及时签订协议书,经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学校三方签字、盖章的协议书方可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其他事项需在协议书备注栏说明,凡以口头协议约定的事宜学校一律不予承认。第九条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到研究生学院办理有关手续,否则不列入就业计划。毕业生毕业离校前仍无具体单位接收的毕业生,在规定的择业期内未就业、未升学深造、未申请出国留学而不办理就业手续的,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其家庭所在地。第十条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原则上不得变更就业去向,学校不为定向、委托培养毕
4、业生保留户口、档案。第十一条符合国家规定申请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后,户籍迁回家庭所在地,档案发回家庭所在地毕业生管理部门或省人事厅指定的人才机构。第十二条每名毕业生只能发放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生效后不得随意变动,特殊情况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出具解约函,报请研究生学院批准后方可改变协议。凡未经学校同意,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只能认定先签约的为有效协议,其它按违约处理。第十三条协议书生效后,签约三方应严格履行。因特殊原因其中一方提出违约的,须经另两方同意,并按照协议书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办理违约手续。第十四条毕业研究生领取报到证后,应及时到用人单位报到
5、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到工作的,应征得用人单位同意。未通知用人单位或单位不同意延期就业而擅自延期,造成单位解约的,毕业生应承担违约责任。就业工作程序第十五条研究生学院负责全校毕业研究生的就业创业指导、资格审查、审批派遣及就业率报送等工作,各学院(部)负责具体实施及统计工作。各学院(部)研究生辅导员应掌握毕业生的基本数据、德智体等各方面的表现以及其他情况,负责核对毕业生的各类相关数据和保证毕业生信息的正确性,并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工作。第十六条研究生学院负责搜集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及时传达至各学院(部),同时通过就业信息网站及其他形式向毕业生公布。各学院(部)应根据专业、行业特点积极开
6、拓本学院毕业生就业市场,主动搜集需求信息并上报研究生学院。第十七条各学院(部)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予以备案。研究生学院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进行有效性审查,对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办理派遣手续并列入就业计划。第十八条签约时向单位隐瞒自己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毕业生,被单位查出后解约,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决定记入本人档案。第十九条毕业生持国家统一下发的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以报到证为依据,接收安排毕业生工作;毕业生以报到证为依据,自行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第二十条报到证只能一人一份,
7、毕业生要妥善保管,凡私自涂改、撕毁的报到证一律作废,由于遗失而引起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第二十一条毕业生派遣后,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改派的,毕业生需提交违约申请表、原单位解约函及原就业协议书到研究生学院审查,由学校出具改派意见后到辽宁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改派手续。第二十二条毕业生以丢失或其它非正当理由取得就业协议重新择业,而被原签订就业协议的用人单位追究的,毕业生本人应主动向用人单位道歉取得谅解,承担违约责任,对于造成恶劣影响由此而损害学校声誉的,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对要求两年内档案保留在进行登记的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或由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进行人事、户口代理的毕业生,需与相关代理部门签订就业代理协议。第二十四条对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严重损害学校声誉的,或采取欺诈、伪造协议书等情节严重的,或违反本细则造成恶劣影响的以及其他严重违纪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决定记入本人档案。第二十五条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若与、辽宁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新的就业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时,按新的就业政策和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