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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国留学生管理,提高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生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校是批准的普通公办高校,具有外国留学生招收资格。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是指根据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持外国护照在我校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外国公民。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留学生工作的政策把关和宏观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学校各类留学生的招生宣传、录取、日常管理等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教学院系做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教学管理
2、和教学组织工作。第二章招生和录取第五条我校留学生教育主要为非学历教育,以汉语言文化研修为主。具体招生项目、招生条件和收费标准以学校公布的留学生招生简章为准。第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留学生入学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来校学习的外国公民进行入学资格和经济保证审查,并会同相关单位组织入学考试。对符合学校入学条件的,发放录取通知书;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不予录取。第七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外国留学生学习校级奖学金。第三章入学管理第八条留学生新生应持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和签证申请表在录取通知书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报到截止日前一周,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请假,请假一般不超
3、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留学生报到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协助其办理如下手续:(一)在留学生到校24小时内,会同保卫处到公安办理登记手续,并在30日内协助留学生到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二)组织留学生到学校财务处办理校园一卡通,并交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学校留学生招生文件执行。(S)组织留学生到指定的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依法处理。
4、不符合健康标准者不予学籍,并立即离境回国。第十条学校实行留学生全员保险制度。留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和医疗保险,具体参保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将留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第十二条留学生授课单位负责制定教学计划,配备适合留学生教学的师资,选用教材,并会同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安排教学场所;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第十三条接受非学历教育留学生的学习培训和社会
5、实践活动可由授课单位根据教学目标和课程需要灵活安排。第十四条留学生应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以及相应课程的考试或考核。学校如实记录留学生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第十五条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须特别遵守以下纪律:(一)按时上课、下课,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二)上课期间不准随意出入教室,禁止吸烟、吃零食、接听电话、会见客人等。(S)外国留学生在规定节、假日以外请假,一天以内由教学院系审批;请假1-2天(含2天)或离开市区,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的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病假三天以上者应出具就诊医院证明。凡请假离校的均需通报学生工作部
6、、保卫处。第五章学籍管理第十六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会同教务处负责留学生学籍管理,学籍管理参照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对留学生的违纪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情节严重的参照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对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须报校长批准,并报教育厅备案。第十七条留学生生完成预定教学计划、课程考核合格的,由教学院系发放成绩单,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发放研修证明;根据需要,可提供成绩单和证明的翻译文本。第十八条留学生结业、退学或被开除学籍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出境,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相关部门备案。第六章日常管理第十九条留学生享受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留学生本国的重大节假日,学校一般不放假
7、,但可根据留学生申请酌情准假,每学年不超过两次。第二十条留学生因故离开市区或节假日外出旅游,须获得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批准,留学生外出旅游或从事其他校外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防盗、防火、交通及人身安全等规定;因违反规定或私自外出而发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均由留学生本人自负。第二十一条留学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不得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不得做出对华不友好行为;不得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非法集会、结社、传教;不得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制度,不得有酗酒闹事等违反学校规定的不良行为,对于违反者经批评
8、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限期离境。第二十三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其它社会实践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它经营性活动。第二十四条鼓励留学生与中国学生友好相处、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相学习,积极参加各项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学校在重大节日举办的庆祝活动及公益劳动等活动。第二十五条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信仰,但不提供活动场所。留学生不得在学校内进行传教、聚会等任何活动。第二十六条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第七章住宿管理第二十七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安排留学生住宿。未经允许,留学生不得在校外住宿。第二十八条留学生必须妥善保管个人
9、住宿房间的公用物品,爱护学校公共设施,由个人原因造成房间内物品或学校公共设施损坏或丢失的,由当事人照价理赔。第二十九条留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相关规定,服从安排,须特别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利用住宿场所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的活动。(二)禁止在宿舍内加装800瓦以上功率的电器,违者予以没收。不准使用电炉、电器在宿舍内取暖、做饭。酿成火灾或造成其他损失的,必须理赔一切损失,严重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三)离开住宿房间时,必须关好门窗,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第三十条留学生的亲朋好友来访,须事先报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未经允许,严禁在住宿场所内接待和留宿他人。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