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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例会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班子成员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县政府工作效率,推动县政府工作有力有序开展,根据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县政府例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的副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副县长、分管(协助)政府工作的县级干部、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和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信访局和需向县政府报告工作的有关镇、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第三条县政府例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上级重要文电和会议精神。(二)通报政务服务工作情况。(三)通报信访维稳工作情况。(四)研究部署县政府近期重点工作。(五)研究工作推进中的具体问题。第四条县政府例会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县政府办公室具体承办。第五条县政府例会备忘录由县政府办公室草拟,原则上在会议召开次日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会议主持人审定。第六条县政府例会议定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第七条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归档管理工作。第八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对会议进行录音、录像,不得将会议材料带离会场,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