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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区司法局考勤、请销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内部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职工带薪休假条例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关于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X人社(2015)17号转发)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工作人员上下班考勤采用钉钉考勤方式。第三条政治处负责考勤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考勤实行一日两签到、一月一汇总一公示。上下班必须签到,上午上班、下午下班各1次。第五条实行不定期查岗,由分管纪检工作领导牵头组织。第六条实行钉钉外出登记。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离开局机关而
2、下乡(村、社区、企业)、到部门联系和检查工作、开会、培训、学习、出差等,一律实行外出登记。登记时要注明姓名、时间、去向、活动内容并报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审批。审批权限参照请假的权限执行。外出学习、培训的,需填写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表(见附件1)或审批文件,经分管领导批准并向政治处备案,集体外出的只需带队人员办理,无须分别办理。第七条实行挂牌办公。工作人员外出、休假、开会等需在去向牌的相应位置挂牌说明。第八条实行请销假制度。工作人员需要请假(包括各类法定假)的,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请假在钉钉考勤系统上提出申请,按规定权限审批,否则请假无效。若遇特殊情况或突发事件的,可事后再补办请假(补卡)手续,
3、每月补卡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第九条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并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超过3天的,由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批准。科室负责人请假的,2天以内(含2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2天的,由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局长批准。请假超过两天的,一般需提前2天办理请假手续,且一般情况下连续请假不能超过3天。第十条凡请病假、工伤假的,必须凭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证明。第H一条病假1、当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2、当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
4、工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80%计发。4、病假期间,生活性补贴照发,工作性津贴与基本工资一起按病假待遇的规定比例计发。5、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6、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院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病假待遇的规定办理。第十
5、二条女职工产假、男职工护理假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符合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再增加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3、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可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4、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第十三条事假(含因私出国事假)要严格事假管理,工作人员一般应在年休假期间处理个人事务。当年休满年休假假期再请事假的,其事假期间待遇
6、为:1、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津贴补贴按日津贴补贴的50%计发。2、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以上的,基本工资照发,津贴补贴停发。3、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基本工资和津贴停发。第十四条探亲假1、对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机关工作人员,与配偶、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节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采用除飞机外的常规交通工具到探亲对象所在地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工作人员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2、假期:(1)探配偶的每年1次,每次30天;(2)探父母的
7、,已婚的,四年1次,每次20天;未婚的,每年1次,每次20天,两年1次的,假期45天。3、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第十五条凡按工作日扣(停)发假期待遇的,月工作日按2L75天计算。第十六条执行假期待遇的人员,在年终发放的其它年度奖金等,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全员绩效考核)的结果和在岗的时间,按照考核结果运用要求的规定发放。第十七条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应凭有关证明申请续假。续假手续和请假手续相同。第十八条请假或续假期满,或假期未满即上班的,应及时向政治处销假。第十九条补休办法:1、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至
8、晚上12时之前,且累计加班时间达3小时以上(含3小时)的,可安排补休半天;加班至次日且累计时间在5小时以上的,安排补休1天。在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加班,加班时间达2-4小时(含4小时)的,可安排补休半天;加班时间达4-8小时(含8小时)的,可安排补休1天,以此类推(24小时连续加班补休3天)。连续补休一般不能超过3天。2、补休一般应在加班后的一周内休完。3、工作人员需要补休的,应在钉钉考勤系统上申请,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并报分管局长批准后,方可补休。第二十条实行处罚制度。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一次扣50元;缺卡一次扣50元。按月累计在下个月发放工资中扣除。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因工作时间不在岗而被查实的,一
9、次扣工资(奖金)300元,并视情作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旷工的,扣除工资(奖金)300元/天,并视其情节给予组织或纪律处理。旷工或因工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或解聘。第二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1、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勤的;2、事先不请假或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不能及时说明原因的;3、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4、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工作岗位报到的;5、出具假病假条、假证明而未出勤的;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擅自离岗经查实的,按XX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或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附件:XX区司法局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表附件XX区司法局外出学习培训登记表班次名称主办单位分管领导承办单位学习培训地点培训时间202年月日至月日,共天具体培训对象及人数培训内容备注说明:1、本局业务科室主办培训班的,由相关业务科室填写;局机关工作人员参加有关单位举办的培训班的,由参训人员填写。2、此表需在参训前交局政治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