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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学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促进中青年骨干教师教学科研能力提升,拓宽国际视野,做好各类出国(境)研修人员的管理及服务工作,根据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研修类型出国(境)研修是指申请人经学校批准,由国家、学校选拔或国(境)外大学(机构)邀请,赴国(境)外3个月(含)以上的研修,包括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合作研究、校际交流等。公派研修分为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自费研修纳入本办法管理。(一)国家公派指经过国家留学基金委或地方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赴国(境)外研修,国家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二)学校公派指由学校按照师资培养计划、校
2、际交流、合作办学的需要,赴国(境)外研修,由学校或国(境)外高校(机构)提供全额或部分资助。(三)自费研修是指教师个人在学校计划外自行联系,经由所在单位和学校批准的研修形式,费用自理。第二条选派对象和条件(一)选派对象为本校在编在岗教师。(二)选派条件L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良好,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志愿学成归来回报学校。2,研修方向与学科(专业)发展方向一致,具有本专业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大的发展潜力。3.能熟练运用外语进行交流和研究,外语水平符合国家或相关部门要求的合格标准方可派出。4,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国家公派项目依据相应规定执行),一般
3、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派中青年博士教师。5.在校工作满3年,近3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距最近一次出国研修满2年。第三条研修待遇(一)工资待遇。L公派研修人员,研修期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国家及规定的津补贴和基础绩效工资照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补贴不再发放。2,自费研修人员研修期间,学校停发工资及补贴。(二)学校资助1 .国家公派获得国家全额资助的国家公派人员,奖励2万元人民币;获得国家、省部分资助的,按国家或省相关政策为其提供相应配套经费后原则上不再另行资助,无配套要求的学校提供部分资助。2 .学校公派获得国(境)外高校或机构
4、全额资助的,学校不再提供资助;获得国(境)外高校或机构部分资助或无资助的,学校提供部分资助。3 .学校资助范围(1) 一次往返最短线路的国际旅费和一次出入境时国内交通费。(2)按照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标准的60%予以国(境)外研修期间部分生活补助,生活补助资助额度原则上每人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3)获得公派国(境)外研修机会的教师出国(境)前参加规定的外语培训且取得合格证书的,学校报销培训费用;外语培训不合格,费用由个人承担。(4)国(境)外高校或机构要求的保险费。(5)教师办理护照、签证手续费。办理加急手续和因签证产生的住宿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第四条管理及考核(一)选派1 .国家公派项目的
5、选派程序按上级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并填写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申请表报组织人事部办理审批手续。2 .学校公派项目由申请人向所在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学院教师出国(境)研修申请表,院部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组织人事部。组织人事部会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等部门进行会审,会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3 .自费研修人员凭国(境)外大学(机构)的录取通知书或邀请函,参照学校公派程序办理手续。(二)派出管理L派出教师在出国(境)前与组织人事部签订学院出国(境)研修协议书,然后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相关出国手续。4
6、.国家派出人员保证金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政策执行。派出人员出国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者,保证金为1万元;出国半年以上一年以下者,保证金为2万元。5 .所在院部负责教师出国(境)期间和回国后的考核和评估。派出教师每3个月向所在院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人事部汇报一次研修情况。6 .派出教师应严格遵守批准的出国(境)期限,按期回国。逾期不归的,按自动离职处理。7 ,派出教师在按期回国后1个星期内向所在院部、组织人事部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报到,并在1个月内提交研修报告。(S)研修考核1 .派出教师回国后由所在院部负责对其研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组织人事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备案。2 .考核合
7、格者,凭相应票据报销一次往返旅费,并按规定标准领取研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3 .派出教师回国2年后,所在院部对其进行研修效益评估,对其在学科建设、双语教学、科学研究、团队建设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并做出评估结论,报组织人事部备案。4 .考核结果及后续研修效益评估结果作为派出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四)回校服务期L出国(境)研修人员须按研修期限确定回校服务期,服务期从向组织人事部报到之日开始计算。研修半年以下的,服务期不少于3年;研修半年以上1年以下的,服务期不少于5年。5 .在服务期内要求辞职者,须退回学校资助费用、出国(境)期间发放的所有工资和各项津补贴,并向学校缴纳服务期不足补偿费(1年1万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第五条本办法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