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超市商品代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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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代销合同甲方(供应商):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乙方(零售商):名称: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规,就商品代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第一部分专用条款1 .合作模式1.1. 合作模式:双方确认采用代销模式进行合作。1.2. 代销商品:甲方供应的系列商品,详见本合同附件代销商品清单、就未列入上述代销商品的商品,双方事实上建立代销关系且无专门约定的,应适用本合同约定处理。1.3. 代销门店:(1)门店1名称:_地址:_(2)门店2名称:_地址:_1.4. 线上代销渠道:双方确认按下列第01种方式:(1)甲方同时授权乙方在指定购物平台以

2、非独家代销方式销售代销商品;线上代销亦适用本合同约定,双方对线上代销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乙方指定购物平台是指:乙方开发运营的平台,包括网页端、APP端、小程序端等各个端口。(2)线上代销事宜,以双方另外签订的协议为准。(3)不含线上代销渠道。1.5. 合作期限1.5.1. 合作期限:自年月日起(含当日)至年月曰(含当日)止。152.合作期限届满后,如双方事实上仍有订单产生,则仍按本合同约定执行;双方另有约定除外。2 .订单双方确认:通过乙方软件系统下达、确认订单。3 .结算付款3.1. 铺货期:Z天。3.2. 结算周期:阻天。3.3. 对账日:每月日前。3.4. 收益分配甲方应得收益:按照代销

3、商品供货价格计算的供货总额。乙方应得收益:代销商品供货总额与实际销售总额之间的差额归乙方所有,作为乙方收益。35甲方指定收款账号:以甲方在乙方软件系统提供的账号为准。3.6. 甲方发票信息:以甲方在乙方软件系统提供的发票信息为准。3.7. 乙方发票信息:以甲方开具发票时乙方软件系统确认的发票信息为准。3.8. 发票开具模式甲方向乙方开具发票:应按实际销售总额开具。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应就乙方收取的乙方应得收益、乙方服务费用(如有)开具发票。乙方向用户开具发票:乙方按销售金额向用户开具发票。39上述乙方应得收益未包含根据本合同约定或双方确认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任何款项(含服务费用、赔偿金、违

4、约金等,以双方约定为准)。乙方有权在向甲方结算支付甲方应得收益时,扣除乙方应得收益及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4 .最优惠待遇甲方承诺,提供给乙方的销售价格和供货价格不高于甲方在类似数量、类似情况下提供给任何其他线下零售商的价格。否则乙方有权要求按照甲方给予其他线下零售商的更优惠价格结算(如结算时所需),并要求甲方将乙方已经多付的款项退还(如有)。5 .特别约定(1) _(2) _6 .本合同构成6.1. 本合同由专用条款及通用条款构成;专用条款与通用条款不一致的,以专用条款为准。62如下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代销商品清单;(2)诚信和公平交易保证书;(3)双方签署的

5、其他协议。第二部分通用条款7 .定义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含义:7.1. 本合同:本合同以及通过援引并入本合同的或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所有附件。7.2. 代销模式:指甲方向乙方供应代销商品,由乙方销售给用户;双方依约对收益进行分配。代销模式下,商品销售并交付给用户之前,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并由甲方承担商品库存及相关风险。7.3. 用户:从乙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买方。7.4. 代销商品: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或服务。7.5. 代销门店:本合同项下,乙方用于对外销售代销商品的线下门店。7.6. 乙方软件系统:乙方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的管理系统,包含电脑端、手机端等各个端

6、口。7.7. 订单: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方式下达并成立的、甲方向乙方供应代销商品的订单。7.8. 订单商品:有效订单中约定的甲方向乙方供应的商品或服务。7.9. 供货价格:甲方向乙方供应代销商品,双方用来计算供货总额的价格,不同于销售价格。在乙方按提成模式取得乙方收益的情况下,双方有可能未约定供货价格。7.10. 销售价格:乙方向用户销售商品的销售价格。如无必要,双方有可能未约定销售价格,此时即由乙方自行决定对外销售的价格。7.11. 供货总额:甲方向乙方供应代销商品,按照代销商品供货价格计算所得的价款。7.12. 销售总额:乙方将代销商品出售给用户时所得的全部价款,以乙方收银系统数据为准。

7、7.13. 销售收益:销售总额中扣除销售费用后所得的价款。销售费用以双方约定的为准。7.14. 甲方应得收益:代销模式下,依双方收益分配的约定,甲方有权取得的收益。7.15. 乙方应得收益:代销模式下,依双方收益分配的约定,乙方有权取得的收益。7.16. 铺货期:甲方将订单商品交付给乙方之日起算的一个期限,以双方约定为准。7.17. 结算周期:订单商品的铺货期届满之日起,至乙方向甲方结算付款的最长周期。乙方应在结算周期内向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甲方应得收益;但因甲方原因未能完成对账的,乙方有权相应延后。7.18. 对账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对账明细的日期。8 .结算付款8.1. 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期

8、限向甲方结算付款。示例(假设铺货期为7天,结算周期为60天,对账日为每月20日的情况下):甲方向乙方交付订单商品(2020年8月1日)的次日起算铺货期,铺货期至2020年8月8日届满,次日起算结算周期60天,即乙方应在2020年8月9日起的60天内向甲方结算付款;因甲方原因未能完成对账的,乙方有权相应延后。8.2. 对账乙方通过乙方软件系统向甲方提供对账明细,甲方应在乙方发出对账通知后的7个自然日内进行对账。逾期未确认的,视为甲方无异议。8.3. 乙方有权在向甲方结算付款时,扣除根据本合同约定或双方确认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含服务费用、赔偿金、违约金等)。如款项不足以抵扣的,甲方应立即

9、按约定向乙方补足支付该款项。8.4. 乙方有权根据双方约定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如无特别说明,乙方有权在该费用发生或确认(以较早日期为准)之日最近一次付款时扣除该费用。8.5. 发票8.5.1. 本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或交易金额为含税金额,甲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5.2. 在支付本合同项下每一笔款项前,甲方应当按照上述开票信息及要求开具并提供等额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未按期开具或拒绝开具或所开具的发票不符合约定的,乙方有权延期付款,不构成违约。8.5.3. 甲方保证其开具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因甲方逾期未提供符合约定与要求的合格发票或未缴纳税款等原因,造成乙方无

10、法抵扣增值税的,无论甲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或实际承担其他形式的责任,仍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承当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税款损失。8.5.4. 如乙方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及/或抵扣联的,甲方应当配合提供记账联复印件,并向甲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遗失。8.5.5. 双方一致同意,乙方收到本合同项下甲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随时进行进项抵扣,不构成对货物交付或其他任何事实的自认,该等事实的确定仍应当以发货记录、签收单等书面直接证明材料为准。8.5.6. 出现以下情形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开具发票或采取其他必要补救措施,由此导致的一切成本支出均由甲方承担。甲方未按照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开发票的,视为逾期

11、未提供发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收到甲方新开发票后,再将原发票退回。(1)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修改发票开具单位或收款单位的;(2)甲方开具的发票票面信息有误、由于其他原因导致发票无法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或被税务等机关认定为虚假无效的;(3)因甲方开具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其他原因引起税务纠纷的;(4)本合同项下交易金额、交易主体等发生变更导致原发票与实际交易内容不一致的。8.5.7. 本合同项下交易金额、交易方等内容发生变更的,如变更内容涉及己开具发票的项目、价款等内容的,甲方应当及时依法依规进行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乙方配合办理任何手续的,甲方应当提前至少5天通知,因甲方未通知或怠于

12、通知导致的任何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8.5.8. 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与发票相关的任何纠纷,均可以提交法院诉讼解决。9 .乙方软件系统9.1. 甲方同意通过乙方软件系统处理双方订单、对账及本合同项下相关事宜。9.2.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在乙方软件系统开通账号,并对开通的账号和密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被盗。任何通过甲方账号发出的通知或作出的其他行为均视为甲方的行为,且将对甲方产生法律效力,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9.3. 甲方应注意及时登陆乙方软件系统查看乙方发出的通知,因甲方未及时登陆乙方软件系统导致未查看到乙方发出的通知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10 .供应商管理1

13、0.1. 甲方同意遵守乙方制订的管理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管理政策以及乙方不时发出的供应商管理相关通知。上述管理政策应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10.2. 甲方认可,乙方有权不定时修订相关供应商管理政策;该政策经乙方修订并通知甲方后即生效,甲方应予执行。10.3. 甲方遵守乙方供应商管理政策是甲乙双方建立代销关系的前提条件。如甲方违反供应商管理政策,经乙方通知后在30日内仍不改正或再次发生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解除双方的代销关系。11.质量要求11.1. 甲方交付的代销商品质量应达到如下标准:11.1.1.该代销商品所应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11.1.2. 生产企业的

14、企业标准;11.1.3. 代销商品所附产品说明、产品介绍所声称的质量、性能;11.1.4. 双方特别约定的质量标准。上述各项标准不一致时,以最高的质量标准为准。11.2. 商品质量检验11.2.2.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乙方可对甲方供应的商品进行每年次的定期抽检,抽检商品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则由甲方承担,乙方应出具检验报告单。11.2.3. 商品在销售过程中由政府专门机构依有关规定进行的质量检验,如检验部门收取费用的,抽检商晶质量合格的,检验费由双方共担,不合格的则由甲方承担。11.2.4. 由用户投诉而送检的商晶,检验后不合格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1124.上述检验应由甲方

15、承担的费用,乙方先垫付的,乙方需提供政府专门检验机构合法收费凭证,并以凭证金额向甲方进行结算。12 .外包装及条形码12.1. 外包装12.1.1. 甲方所供应商品的外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与厂址、规格、等级、采用的商品标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警示标志及其他说明等。12.1.2. 装上显示注册商标或专利号的,甲方应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12.1.3. 乙方根据销售情况就商品提出特殊包装要求的,甲方应予配合,对此甲方额外支出的包装费用应由乙方承担。12.2. 条形码12.2.1. 商品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条形码,并经由乙方设备验证可用。12.2.2. 无条形码的商品应当向乙方进行说明,并由乙方代编内部条形码贴于商品外包装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13 .订单13.1. 合作期限内,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向甲方发出订单的,甲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如拒绝2次及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3.2. 合同期限内供货量合同期限内实际供货量以双方确认的订单数量为准。如乙方向甲方发出供货需求(非订单)、供货量预计之类表述或通知,该类表述或通知不能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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