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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车辆进场由项目物资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检查,车辆牌、证(行驶证、保险单等)必须齐全有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车辆年检,办理机动车强制保险。凡未按照规定年检、购置交强险的车辆禁止进入施工现场。车辆驾驶人员证件齐全、有效,驾驶期间必须随身携带身份证、驾驶证,且与准驾车型相符。车辆和驾驶人员审核合格后,方可签订使用协议。第二条项目部设备管理部门和综合办公室应对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运送工人上下班的司机必须具备驾龄在五年以上,并且经验丰富,对教育培训情况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第三条凡是动用车辆,要经部门领导批准,长途用车要经主管领导批准,特殊情况报主要领导批准。所有
2、车辆使用,实行派车通知单制度,否则按出私车对待,发生事故责任自负。不准私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更不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一律按指定地点存放,不能公车私用。第四条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第五条车辆状况必须保持良好,不得带病行驶。设备管理部门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日常保养,并建立台帐。专职驾驶人员对车辆进行自检,车辆定期保养、维修必须严格进行,严禁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投入载人运输。第六条车辆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礼让“三先
3、”文明驾驶。严禁酒后开车;严禁客货混载;严禁超装超载;严禁开英雄车、斗气车;严禁出私车、干私活。第七条禁止将未维修的“带病车”派出执行任务,禁止超负荷安排任务,禁止疲劳驾驶,禁止盲目指挥。第八条杜绝酒后驾驶,杜绝有吸毒史的人员驾驶,杜绝有明显心脏病史者驾驶,杜绝疲劳驾驶。第九条严禁各种车辆搭载与本单位工作无关的人员乘坐,严禁驾驶状况不好、带故障的车辆,严禁驾驶车辆在阴雨天气路况不好的滑坡地段、河套内行驶或停留。第十条严禁高温天气下车内放置打火机、香水、香精液、易拉罐及易爆物品(特别轿车),防止发生自燃自爆引起的火灾等事故。第十一条各种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遇学校、村庄、集市、医院等交通交叉路口或转弯处应慢行瞭望。第十二条接送人员上下班载人车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关于道路交通相关法律规定的客运车辆,严禁使用货车或者其它施工机械载人。